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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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以下稱國務院《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適應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 有利于舊城改造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和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 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
2、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 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徐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市)、賈汪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 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土地、房產、價格、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協(xié)助做 好與房屋拆遷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 件及資料
3、: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定點通知書和規(guī)劃定點圖; (三)建設用地拆遷通知書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告;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拆遷費用測算報告和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 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 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辦理條件 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拆遷人應當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拆遷管理費。 第八條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的同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房 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 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
4、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內,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期限一般為6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 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延 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實施人 員應當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fā)放的《拆遷上崗證》,方可實施拆 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的單位應當是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資
5、格 證書的單位。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 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發(fā)布調查、評 估公告,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 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
6、限不得超過1年。延長拆遷的 期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 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 補償安置協(xié)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協(xié)議應當約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搬遷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 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位置、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 租人安置等訂立協(xié)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在簽訂后15日內由拆遷人或者被委托拆 遷單位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與拆遷人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經公證
7、機關公證。 第十三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發(fā)生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的, 由拆遷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 裁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 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 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
8、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 遷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 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 關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 華使(領)館等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訂立轉 讓協(xié)議,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 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 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
9、公告。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采用儲備方式,全額存入金融機 構,且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金融 機構三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管協(xié)議。 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 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完畢,拆遷人應當報經房屋拆遷 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計劃、土地、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 核發(fā)建設相關批準手續(xù)。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完畢后15日內到房產、國土部門辦理被 拆除房屋及土地的權屬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加強對
10、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拆除合法建筑面積為依據。被拆遷 房屋建筑而積,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而積。對直管、自管居 住房租約中未標明建筑面積的,按有法定資質的房屋面積測繪機構 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對于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拆遷當事人認為實際建筑面積大于房 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的,可以自行委托本市有法定資質的房 屋面積測繪機構認定。對于超出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部分,由 拆遷人將評估價的80%補償給被拆遷人、2096補償給原房改售房單位。 房屋面積測繪機構認定被拆除房屋面積時,應當執(zhí)行國家測繪標 準,符合原設計意圖,且單幢建筑分戶的建筑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
11、幢建筑的總建筑面積。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 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 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 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 價格確定。具體評估規(guī)則由政府公布。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 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公示。 拆遷雙方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應當在評估結果公示后 15日內,持其自
12、行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對拆遷評估結 果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法定價格鑒定機構鑒定,由法定價格鑒定 機構依照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評估規(guī)則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行政裁 決和拆遷補償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過失方承擔。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 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 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所調換的住宅房屋價格按照價格部門 核定的價格或者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所調換的非住宅房屋的 價格,按照市場價格確定。 產權調換房屋
13、為期房的,具體過渡期限由拆遷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約 定,如超過協(xié)議約定過渡期限,拆遷人應當按超期過渡的標準支付 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費用。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 月,高層住宅的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個月。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 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拆遷以協(xié)議約定租金的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 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 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
14、應 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 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九條拆遷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的公有(直管和自管) 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購買原房屋產權,也可以要求 繼續(xù)承租。 房屋承租人選擇購買原房屋產權的,購買金額為原房屋評估價格 的20%,但不低于房產、物價部門當年公布的最低標準。房屋承租 人購買后作為被 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 房屋承租人要求繼續(xù)承租、但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應由拆 遷人按照房屋承租人購買原房屋產權應當交納的費用補償給被拆遷 人后,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安置,安
15、置的標準不得少于原合法 使用面積。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拆遷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辦理共有產權登記。 經濟特困的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由民政部門認定。 第三十一條拆遷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 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國有土 地出讓金增值部分結算。具體辦法由土地部門制定并公布。 拆遷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按照評估確定的金額,50%補償給被拆遷人,5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二條非住宅房屋是指依法原建、新建、擴建的,其《建設 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含個人建房領取的《建筑執(zhí)照》)、《房
16、屋所 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建筑功能為非住宅房屋, 并實際作為工業(yè)生產、商業(yè)經營、服務行業(yè)、倉儲、辦公及公益事 業(yè)等用途的房屋。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將住宅房屋改變?yōu)榉亲≌课莸模瑧斕?供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補償;1984 年1月5日前建造的被拆遷房屋的使用功能,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 和房產管理部門認定。 第三十三條拆除未認定為非住宅房屋但符合下列條件的被拆遷房 屋,拆遷人除按照住宅房屋補償外,再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助。 補助標準為被拆除房屋評估價格的20%; (一)私房自營: 1 .實際作為非住宅房屋使用; 2 .有產權人、共有人或者同住直系
17、親屬的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 務登記證; 3 .在使用期間按照實際用途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二)私房出租經營: 1 .有前項私房自營條件中第1、3目情況的; 2 .有與《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戶名一致的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和稅務登記證。 (三)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戶用作經營: 1 .有原直管公房住房租賃證; 2 .有經營用房租約; 3 .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其配偶戶名一致的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 務登記證。 (四)單位自管房屋自營或者出租經營: 4 、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 5 .出租經營的,有經營用房租約; 6 .出租經營的,有與租約戶名一致的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 記證;
18、 7 .在使用期間按照實際用途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第三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對被拆遷 人應當給予一次性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根據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 評估規(guī)則確定。 第三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 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 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三十六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 行。 第三十七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應當自行過渡,拆遷人對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支付給被拆遷人(房
19、 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在拆遷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 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房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 準支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付 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對自行安排住房過渡的,從逾 期之日起應當加一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六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 用的,自第七個月開始應當加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交付 使用。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應當支付臨時安置 補助費;六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應當再加1/2倍支付臨時安 置補助費,直至交付使用。 被拆除房屋中不能自行拆除的裝飾物及附屬物,應當由拆遷人按 照規(guī)定標準
20、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中的提前搬遷獎金、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誤工費 及電話、有線電視、管道煤氣等設施遷移費,由拆遷人按照規(guī)定標 準支付。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及時為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 使用權證提供必需的資料。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后購 買安置房的,契稅繳納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 行條例〉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 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 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 可證的,由房
21、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 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 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協(xié)議約定的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二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 遷業(yè)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 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
22、拆遷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 以下罰款: (一)拆遷人抽逃或套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 (二)拆遷人未經同意將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 的; (三)拆除施工單位未領取拆除施工許可證實施房屋拆除的。 第四十四條評估機構未按照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評估規(guī)則進行評 估的,由評估機構資質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賈汪區(qū)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 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
23、監(jiān)督管理 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六條市政建設項目拆遷國有和集體企業(yè)、各類事業(yè)單位、 機關、團體的非住宅房屋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補償辦法,以及棚 戶區(qū)和危舊房改造拆遷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建設項目是指實施道路、廣場、橋梁、城市排水、污水處理、 供電、供水、供氣、燃氣管網設施、廣播電視、郵電通訊管線設施、 公交場站、防洪設施、環(huán)衛(wèi)設施、人防工程、城市綠化等城市基礎 設施的項目。 第四十七條徐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實施本辦法 的具體標準和相關規(guī)定,以及具體標準的調整,由市房屋拆遷管理 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
24、布施行。 徐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具體標準和 相關規(guī)定,以及具體標準的調整,由所屬縣(市)、賈汪區(qū)人民政 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八條集體土地上的非市政建設項目拆遷,將集體土地征為 國有土地后,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8日發(fā)布的《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 止。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 及其附屬物的
25、,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 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 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 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 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 拆遷工
26、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 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guī)定的批準 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 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 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tǒng)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 遷或者委托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fā)的地區(qū),應 當實施統(tǒng)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
27、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 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fā)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 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 作。 第十一條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 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 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 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 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
28、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xié)議。 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 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 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 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 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 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 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29、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 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五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 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 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 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
30、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 和業(yè)務秘密。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 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 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 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 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 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
31、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 照其原性質、原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 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 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 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 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 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 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 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32、。 第二十四條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 繼續(xù)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 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 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 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 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 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 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
33、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 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篇3]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 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 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 置
34、;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 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 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互相 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 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
35、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 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 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 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 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 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
36、人做好宣傳、解釋 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 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 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 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 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37、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 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 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 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 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 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 補償
38、安置協(xié)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 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 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 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
39、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 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 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 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 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 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 移給受讓人
40、。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 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 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 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 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
41、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被拆 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 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 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 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 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 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
42、租賃關系 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 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 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 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 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 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 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
43、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 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 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 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 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 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 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 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四條違
44、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 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 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 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 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 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 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
45、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 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 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 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 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 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 被拆遷人補償、安
46、置的,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 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 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 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 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
47、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 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互 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 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
48、地的市、縣 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 0日 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 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 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 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 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
49、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 5日前,向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 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 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 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 1 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
50、位和個人,不得進行 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 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 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 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 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 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51、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 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 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 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 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
52、貨幣補償或者 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 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 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 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 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 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
53、遷人,并自轉 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 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 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 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 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54、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被拆 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 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 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 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 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 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55、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 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 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 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 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 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 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
56、搬遷補助 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 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 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 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 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 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 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
57、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 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己經 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 0元以上5 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 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 償安置資金1 %以上3 %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 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 資金3 %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
58、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 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 定的拆遷服務費2 5 %以上5 0 %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 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 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 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
59、屋拆遷,并需要對 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 0 0 1年1 1月1日起施行。1 9 9 1年3 月2 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 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 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 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60、)和被拆除房屋 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 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 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 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
61、,必須持國家規(guī)定的批準 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 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 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tǒng)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 遷或者委托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fā)的地區(qū),應 當實施統(tǒng)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 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fā)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 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
62、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 作。 第十一條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 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 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 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 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xié)議。 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 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 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補償、安置
63、協(xié)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 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 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 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 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 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五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
64、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 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 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 和業(yè)務秘密。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 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
65、所有人(包括代 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 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 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 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 照其原性質、原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 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 作價補償
66、。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 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 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 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 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 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 繼續(xù)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 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 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 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 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 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 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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