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建筑面積補充規(guī)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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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補充規(guī)定 合肥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 目錄 一、 層高及凈高的計算 3 二、 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3 三、 共有建筑面積分攤原則 4 四、 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7 五、 陽臺、露臺(平臺)的面積計算 7 六、 樓(電)梯的面積計算 11 七、 室外臺階、車道的面積計算 15 八、 走廊(含挑廊、檐廊)、連廊、架空通廊、門廊、門斗、雨蓬、加油站的面積計算 16 九、 飄窗、凸窗、落地窗的面積計算 21 十、 幕墻、墻體的面積計算 23 十一、 煙道、采光井、通風井的面積計算 26 十二、 特殊情形的房屋面積計算和要求 26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補充規(guī)定 一、 層高及凈高的計算 結構樓層 外墻 結構梁 厚度不大于0.02m的結構找平層 層高 凈高 凈高 層高 凈高 層高 如圖所示: 凈高不足2.10m部分 凈高2.10m 凈高不足2.10m部分 凈高2.10m 層高及凈高的計算圖示 1.1 層高取上下相鄰樓層樓(地)板結構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凈高取樓(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結構找平層視作結構層一部分。 1.2 同一樓層外墻以內(nèi)的建筑空間中,因結構梁、反梁、墊層等形成的局部凈高不足2.10米的部分,其層高取所在樓層的層高值。 1.3 同一樓層外墻以內(nèi)的建筑空間中,因結構梁、反梁、墊層等形成的局部凈高不足2.10米的部分,其凈高取所在樓層的凈高值。 二、 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2.1 2.1 房屋頂層檐口以上用結構層封閉視為隔熱層、悶頂。 2.2 穿過夾層、插層、技術層、躍層、閣樓層、結構轉換層等與之不相通的樓梯間、電梯間(觀光電梯)、垃圾道、管道井等。 2.3 電梯下方的電梯機坑、地下室地面下的集水坑。 2.4 從地面至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室外平臺、露天廣場的室外樓梯、自動扶梯和用于檢修、消防的室外爬梯、掛梯。 2.5 最大進深為0.60米未封閉的陽臺部位。 三、 共有建筑面積分攤原則 3.1 依據(jù)經(jī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施工圖,劃分公共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務范圍,其功能和名稱以設計圖紙的標注為依據(jù)進行確認。 3.2 底層建筑使用功能與上層建筑使用功能不同,但它們共用門廳、前室以及與其門廳相通的樓(電)梯等公共建筑部位時,底層建筑和上層建筑一起按其被服務范圍在相應功能區(qū)或區(qū)間進行分攤。 3.3 斜面結構屋頂下面的建筑空間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應同住宅一起參與本幢內(nèi)為此部位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但“與單元樓梯不直接相通的閣樓層不參加分攤公共樓梯面積”除外。 3.4 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務于本功能用房的專用走道,由使用該功能用房的“套內(nèi)面積”進行分攤。地下室車道和專門服務于車位(庫)的公共走道面積,由地下室各車位(庫)按其套內(nèi)面積進行分攤。在地下室中同時有戰(zhàn)時人防和地下車位(庫)的,地下戰(zhàn)時人防不參與分攤專門為地下車位(庫)服務的汽車公共過道面積。 3.5 從地面層的門廳、大堂、樓(電)梯(含頂層的電梯機房)等公共部位進入地上、地下各層時,先將整幢樓分成地上、地下兩部分分別設置相應功能區(qū),按位于地上、地下各層相應服務功能計算分攤面積。 3.6 從地面層的門廳、大堂、步行樓梯(不含電梯、屋面層的電梯機房)等公共部位到達地上地下各層,但電梯均不到達地下各層時,分以下二種情況分別處理: 3.6.1屋面層的步行樓梯間、電梯機房的外墻開門通往上人屋面,處理原則同前款3.5,因本幢樓的所有業(yè)主都能通過樓梯享用公共的上人屋面。如圖3.6的a、b、c所示: 3.6.2屋面層(含閣樓層的坡屋面)的步行樓梯間、電梯機房的外墻無出入口(即屋面不上人),步行樓梯間主要功能是為維修電梯機房服務的,則地下各層不再分攤該步行樓梯間和電梯機房的共有建筑面積。如圖3.6的 a、b、d所示: a.地下室平面圖 b.一層平面圖 c.上人屋面平面圖 d.不上人屋面平面圖 圖 3.6 電梯均不下地下室面積計算圖示 3.7 原設計為整體商場,后來分割成若干鋪位,其通道的建筑面積由各相關層鋪位按其套內(nèi)面積比例分攤。 3.8 對于室內(nèi)設有自動扶梯的商場、辦公樓等,如需進行分層或分戶建筑面積計算,必須在其出入口層留出連接扶梯與公共出入口的公共過道,在其它層留出用于扶梯回轉上下的公共過道,否則該商場或辦公用房只能按復式出具總建筑面積(即整幢樓的建筑面積)。如圖3.8所示: 圖3.8 室內(nèi)自動扶梯公共過道圖示 四、 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4.1 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供人行走的廊。 4.2 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難層、設備層以及結構轉換層的建筑面積。 4.3 作為綠化、小品、通道、休閑等功能的架空層或公共開放的建筑空間。 4.4 兩棟獨立建筑物(指分別辦理兩個規(guī)劃許可證)之間的連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積。 4.5 位于本幢建筑物內(nèi)的儲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務范圍或用途不明(如:預留設備房)的建筑空間。 4.6 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建設的獨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業(yè)用房、社區(qū)用房、活動中心等)。 五、 陽臺、露臺(平臺)的面積計算 5.1 陽臺與露臺的區(qū)分:陽臺是指供使用者進行半室外活動和晾曬衣物的建筑空間(含各類形式的陽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非公共活動空間,百葉窗視作不封閉。以下同)。露臺是指房屋中的屋頂平臺或由于建筑結構需求而在其它樓層中設置的無頂蓋平臺。 無論底板是借助于下層屋面還是獨立懸挑,也無論臺下方是房間還是陽臺,臺上方有頂蓋者(上蓋有條件要求)為陽臺,無頂蓋者為露臺。露臺不計算建筑面積。 圖5.1 陽臺與露臺的區(qū)分圖示 5.2 有頂蓋的不封閉陽臺,當獨立矩形陽臺的進深或開間不大于0.60米,該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在主體陽臺旁因造型等需要而設置突出主體陽臺之外的局部建筑空間,當其局部建筑空間的進深不大于0.60米時,距離該陽臺進深變化交接處0.6米以外部位的局部建筑空間,不計算建筑面積。如圖5.2所示: 圖5.2 不封閉陽臺面積計算圖示 5.3 當不封閉陽臺上蓋(有多塊不相連的結構板構成,按最大的上蓋板為準,以下同)水平投影域落在陽臺外圍水平投影域之內(nèi)的面積小于陽臺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該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如陽臺上蓋水平投影域落在陽臺外圍水平投影域之內(nèi)的面積大于等于陽臺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一半,陽臺面積按上蓋水平投影域落在陽臺外圍水平投影域之內(nèi)的面積一半計算。如上圖5.2所示: 5.4 居住類建筑不封閉陽臺的進深不大于2.0米按其上蓋和底板結構外圍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一半建筑面積;進深超出2.0米的部分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住宅類上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的有頂蓋陽臺參照本款執(zhí)行。 5.5 在建筑物中設置的與公用過道、樓梯等公共部位相通、具有一面以上(含一面)直接對外開敞的、用于綠化、休閑、放置設備等公共建筑空間,且結構與陽臺類似,稱為公共陽臺,公共陽臺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5.6 住宅建筑的第一層(含地面層、裙樓頂層)類似于陽臺的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或圍護物、通達室內(nèi)且位于上方建筑形成上蓋的下方時,如上蓋為上一層的陽臺底板,則該空間視為陽臺,按照陽臺規(guī)定計算建筑面積;如上蓋為上一層的非陽臺建筑底板,該空間視為門廊或門斗,按門廊、門斗的規(guī)定計算建筑面積。如圖5.7所示: 圖5.7 住宅第一層中陽臺與門廊的界定圖示 5.7 不封閉的陽臺外側設計有明顯實物分界或隔斷的空調機位,所占空間不計算建筑面積。在不封閉的陽臺里,單獨設計的專用空調機位后剩余的陽臺空間按前款5.2 處理; 陽臺或房屋主體其內(nèi)部局部空間設置了可放空調機部位的,該空調機部位應與其相連的建筑空間一體計算建筑面積; 單獨設計的空調機位向建筑內(nèi)部空間(含封閉陽臺)的頂部凹進時,空調機位所占空間不計算建筑面積;其下方空間當結構高度達到2.20米時計算建筑面積,否則不計算建筑面積; 單獨設計的空調機位向陽臺及建筑內(nèi)部空間的底部凹進時,空調機位所占空間不計算建筑面積??照{機位上方空間按飄窗(凸窗)的規(guī)定計算建筑面積。 懸掛于建筑主體結構外側的外掛式空調機位或獨立于建筑主體結構外側的空調機位不計算建筑面積。如圖5.8所示(圖中的虛線為非結構體或非主要墻體): 圖5.8 空調機位面積計算圖示 六、 樓(電)梯的面積計算 6.1 位于屋面的電梯機房(含屋面的步行樓梯),當其下方設有緩沖層(不開門)時,該緩沖層和電梯基坑一樣起緩沖作用,不論其高度多少,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6.2 對于高低聯(lián)跨的建筑物,其高低聯(lián)跨內(nèi)部連通并共同使用樓(電)梯的,按樓(電)梯設計開門側所在跨計算層數(shù),并相應計算建筑面積。 6.3 只為某功能區(qū)服務的樓(電)梯、管道井,按其各出入口所在平面計算層數(shù),并相應計算建筑面積,如圖6.3中a、b所示;在局部層與建筑物通過架空通廊等連通的獨立樓(電)梯,按其各出入口及架空通廊所在平面計算層數(shù),并相應計算建筑面積,如圖6.3中c所示;從建筑物外的地面層直接通向較高層次的單層斜跨樓梯計算一層建筑面積。如圖6.3中d所示: a b c d 圖6.3 獨立樓(電)梯面積計算圖示 6.4 非樓梯間的室內(nèi)樓梯上下行之間有間隔,當踏步式樓梯間隔達到0. 20米、自動扶梯的間隔達到0.40米,計算上一層梯間面積時,梯間的間隔空間不計算建筑面積。 6.5 商場、寫字樓等室內(nèi)設置的樓梯、自動扶梯按其通達的層計算層數(shù),并相應計算建筑面積。如圖6.5所示: 圖6.5 室內(nèi)樓(電)梯面積計算圖示 6.6 室內(nèi)樓(電)梯投影至上層樓板結構面時,若投影面與上頂板間層高不足2 .20米,則室內(nèi)樓(電)梯在投影面與上頂板間層高不足2.20米的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如圖6.6所示: 圖6.6 室內(nèi)樓(電)梯投影后考慮層高的面積計算圖示 6.7 為三層或三層以上功能區(qū)服務的樓(電)梯(含該梯前室及與該樓(電)梯間直接相通的走廊,以下同)為專用梯的,位于其三層或三層以下的通達平面層的樓(電)梯建筑面積應計入三層或三層以上功能區(qū)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6.8 閣樓或復式房屋的樓梯,若只預留洞口而未做樓梯時,則洞口不計算建筑面積。 6.9 底層樓梯一部分伸出建筑物外墻,無蓋時視作臺階不計算建筑面積。 6.10 二層及二層以上樓梯一部分(多為休息平臺)伸出建筑物外墻,分以下二種情況分別處理: 6.10.1. 有蓋無柱時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6.10.2. 有蓋有柱時計算全建筑面積。 6.11 以房屋的平屋面兼做上層樓梯的休息平臺,分以下四種情況分別處理: 6.11.1. 樓梯休息平臺上面無蓋,不計算建筑面積; 6.11.2. 樓梯休息平臺上面的頂蓋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6.11.3. 樓梯休息平臺上面的頂蓋雖不超過兩個自然層但無柱的,即無柱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 6.11.4. 樓梯休息平臺上面的頂蓋不超過兩個自然層且有柱或有墻體的,按門廊、門斗、雨篷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建筑面積。 6.12 計算室外樓梯建筑面積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6.12.1. 室外樓梯的起點(相當于地面)到終點(進門)的高差不小于一個樓層的高度; 6.12.2. 室外樓梯的下面不是與坡地連成一體的實體,而是室外樓梯的水平投影范圍內(nèi)形成一個建筑空間,視為室外樓梯。 6.13 室外樓梯按其聯(lián)結的不同高度的出入口計算層數(shù),并按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當上層樓梯設計為下層樓梯的頂蓋,且可以完全遮蓋的可視為該層室外樓梯的頂蓋,若最上層樓梯無頂蓋或頂蓋不能完全遮蓋樓梯時,最上一層室外樓梯視為無頂蓋,此頂層樓梯計算一半建筑面積;位于地面層或其他樓層的室外樓梯僅有承重的結構柱但無圍護墻體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6.14 室內(nèi)樓梯、自動扶梯下方空間及室外樓梯下方有圍護墻體的空間:若其層高在2. 20米以下的或凈高在2.10米以下的應計算為樓梯建筑面積,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若其下方空間設計加以利用,且其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或凈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的空間按套內(nèi)建筑面積計算,該層樓梯所占用空間不可重復計算建筑面積。 七、 室外臺階、車道的面積計算 7.1 室外臺階不計算建筑面積,但若其下方空間設計加以利用的,且其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或凈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的部分應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7.2 無上蓋的室外車道不計算建筑面積,有永久性上蓋的室外車道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室內(nèi)車道按整層數(shù)計算建筑面積。在車道所設置的層內(nèi),若車道下方空間設計加以利用,且其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或凈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的空間應計算為相應的套內(nèi)建筑面積,該層車道所占用空間不可重復計算建筑面積。 八、 走廊(含挑廊、檐廊)、連廊、架空通廊、門廊、門斗、雨蓬、加油站的面積計算 8.1 房屋除一層(或相當?shù)孛鎸?,以下同)外的其他各層的?nèi)、外走廊列為該層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位于一層與房屋相連的有蓋、無柱、無圍護結構或無圍護物的外走廊,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若一層各戶均向可計算公攤建筑面積的走廊(含檐廊)開門時,則其建筑面積列為第一層各戶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否則,列為幢內(nèi)相應功能區(qū)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8.2 建筑物內(nèi)走廊無論其延伸方向兩端是否封閉,均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8.3 樓房底層的走廊設有兩端不封閉消防通道的,視為公共道路不計算建筑面積。 8.4 當走廊沿延伸垂直方向有一側不封閉并直接向室外開敞時,該走廊為外走廊。外走廊按其開敞側是否有結構體劃分為有柱走廊和無柱走廊。如圖8.4所示,包括: 圖8.4 走廊類型劃分圖示 8.4.1 開敞側圍護之外還存在柱或其它類型承重支撐結構體的走廊,視為有柱走廊; 8.4.2 僅有附著于結構外側的裝飾性柱(墻)的走廊,視為無柱走廊; 8.4.3 柱位于外走廊兩端的墻體內(nèi)不專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劃歸其它建筑空間時(如:構造柱),視為無柱走廊; 8.4.4 走廊開敞側柱外還有圍護的,柱內(nèi)按有柱走廊處理,柱與圍護之間部分按無柱走廊處理; 8.5 有柱(包含以剪力墻等異型柱)走廊,均按柱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無柱走廊當層高小于兩個自然層時,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當層高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時,不計算建筑面積。 8.6 位于地面與房屋相連的有蓋、無柱、無圍護結構及圍護物、凸出建筑主體的走廊、檐廊,無論下方是否有臺階,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8.7 位于地面層的兩建筑物之間的有蓋連廊,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8.7.1. 雙排柱連廊,按柱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8.7.2. 單排柱連廊,當其上蓋檐口高度小于兩個自然層時,按上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當上蓋檐口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時,不計算建筑面積; 8.7.3. 無柱連廊,不計算建筑面積。 8.8 有蓋架空通廊,全封閉時,通廊計算全部建筑面積;不封閉時,若上蓋高度小于兩個自然層,通廊計算一半建筑面積,否則,通廊不計算建筑面積。 8.9 全封閉的門廊、門斗,按其圍護結構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在上蓋高度小于兩個自然層的情況下:開敞式的門廊、門斗、雨蓬,無柱時不計算建筑面積;開敞式的門廊、雨篷,有獨立柱時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含兩根及兩根以上柱的門廊,按柱外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三面臨墻的門斗按其臨墻范圍內(nèi)的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門斗有柱時,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復合結構開敞式的門廊、門斗,有柱時,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如圖8.9所示: 上蓋高度大于等于兩個自然層不封閉的門廊、門斗不計算建筑面積。 圖8.9 門廊、門斗、雨蓬面積計算圖示 8.10 加油站的罩棚及與其結構類似的建筑,若其由獨立柱或單排柱支撐,或者由多柱支撐,但沿柱外圍圍合的建筑面積不足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由多柱支撐,且沿柱外圍圍合的建筑面積大于等于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時,按柱外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九、 飄窗、凸窗、落地窗的面積計算 9.1 飄窗:與房屋室內(nèi)相連通,為房間采光、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建筑主體外墻的窗。位于建筑主體外墻以內(nèi)的窗不是飄窗,作為房間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飄窗窗臺高度小于0.45米或進深大于0.6米,且飄窗窗臺上方空間的結構高度不小于2.2米時,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窗體本身形成的窗臺高度大于等于0.45 米的窗視為凸窗,也稱不落地飄窗,分為單反式凸窗(如圖9.1中a所示)和雙反式凸窗(如圖9.1中b所示)兩類。窗體本身形成的窗臺高度小于0.45 米的窗(如圖9.1中c所示)、窗體直接落在房間地面的窗(如圖9.1中d所示)、窗體落在結構梁、反梁、墊層等結構之上的窗(如圖9.1中e所示),都視為落地飄窗。 a 單反式凸窗 b 雙反式凸窗 c 落地窗 d 落地窗 e 落地窗 圖9.1 凸窗、落地窗及其指標定義圖示 9.2 窗的窗臺高度為房間室內(nèi)地面(樓板上緣)至窗臺臺面(窗臺板上緣)的垂直距離;飄窗上方空間的結構高度為窗臺臺面至窗頂板板面(頂板上緣)的垂直距離;飄窗進深為室外墻面(建筑主體外墻外緣)至飄窗的外邊沿的水平距離。窗臺下方的外立面部位應為非結構體或非主要墻體,如:采用百葉窗。如圖9.1所示: 9.3 飄窗向陽臺內(nèi)凸出時,飄窗所占用陽臺的空間仍計入陽臺的建筑面積。如圖9.3所示: 圖9.3 向陽臺凸出的飄窗圖示 十、 幕墻、墻體的面積計算 10.1 裝飾性幕墻不計算建筑面積。 10.2 圍護性幕墻,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計算建筑面積,如圖10.2所示: 10.2.1 以玻璃等幕墻材料構成的圍護性幕墻,結構樓板外緣至幕墻(含框架)內(nèi)緣的空間(即洞口)按上空處理不計算建筑面積,取玻璃等幕墻(含框架)的厚度作為外墻厚,并相應取半外墻; 圖10.2 不同情況下圍護性幕墻外墻面積計算圖示 10.2.2 當下方有梁,幕墻安放于梁體之上的圍護性幕墻,取梁厚作為外墻厚,并相應取半外墻; 10.2.3 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構成圍護性玻璃幕墻,以玻璃等幕墻及其框架的厚度作為外墻厚,并相應取半外墻。 10.3 同一樓層既有主墻又有幕墻且主墻、幕墻不重疊時,分以下二種情況計算外墻的墻體面積,如圖10.3所示: 圖10.3 既有主墻又有幕墻時外墻面積計算圖示 10.3.1 一面外墻,當其全部為圍護性幕墻時,按幕墻計算該外墻的墻體面積; 10.3.2 一面外墻,當其圍護墻體部分為主墻、部分為幕墻時,將主墻部分和幕墻部分分段,分別計算墻體面積。 10.4 外墻、共有墻的墻體面積均為其水平投影面積,其相應的半墻墻體面積為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當外墻或分戶隔墻中含有柱或其它承重結構體時,取墻中心線向柱或承重結構體內(nèi)延伸交匯,按劃分后的柱體相應位置分別計入所屬相應部位的建筑面積;當墻中心線向柱或承重結構體內(nèi)延伸不能交匯時,按柱或承重結構體的軸線與墻中心垂直相交后,劃分的柱體相應位置分別計入所屬相應部位的建筑面積,如圖10.4所示: 圖10.4 包含垛柱的墻體圖示 10.5 建筑物內(nèi)的中空部分及其中空部位的外墻不計算建筑面積。如圖10.5所示: 圖10.5 建筑物中空處的面積計算圖示 10.6 商場、商鋪以防火卷簾、鋼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為共有墻或外墻的,墻體厚度取其圍護構架的厚度;如系安裝于梁體或墻垛之上,墻體厚度取梁體或墻垛厚度。 墻體由上下兩部分組成,而上下兩部分墻體厚度不同時,取下半部分墻厚為墻體厚度。 10.7 當某一層商鋪、車庫設置卷閘門(玻璃門)和陽臺、窗等部位既有矮墻又有欄桿的,以墻投影建筑面積計算。 10.8 平時關閉不使用的應急防火門應視為房屋基本單元的固定界限。 十一、 煙道、采光井、通風井的面積計算 11.1. 煙道、通風井等位于建筑物主體之內(nèi)的供各自然層使用,按照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11.2. 設計專為某若干層使用的煙道、通風井等只計算與之相通使用層的建筑 面積。 11.3. 單戶獨自使用的內(nèi)置煙道、通風井等均計入該戶的套內(nèi)建筑面積;煙道、通風井等外置時,取其與室內(nèi)的隔墻為外墻。 11.4.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無頂蓋采光井不計算建筑面積。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有上蓋的煙道、通風井等,其地下部分應按其通過使用層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樓層數(shù)計算建筑面積。 11.5. 設置于建筑物之內(nèi)或附著于建筑物之外的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煙道、通風井等的地面部分,有上蓋的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公攤建筑面積中,地面上其通過的各層應除去該部分的面積值。 十二、 特殊情形的房屋面積計算和要求 12.1 多排柱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棚柱結構的建筑按柱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若柱為內(nèi)傾斜柱,以柱內(nèi)側距離地面2.10米處的連線水平投影范圍內(nèi)的部分計算全部建筑面積;若柱為外傾斜柱,則以柱最低端外側連線水平投影范圍內(nèi)的部分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如圖12.1所示: 圖12.1 棚柱結構建筑面積計算圖示 12.2 在建筑物中的樓層內(nèi)設置局部夾層的,當夾層或其下方建筑空間的層高小于2.20米 時,本樓層計算一層建筑面積。 12.3 在不全封閉的體育場內(nèi),有永久性上蓋且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看臺,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體育場(館)看臺下方空間設計加以利用的,且其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或凈高在2 .10米以上(含2.10米)的部分應計算建筑面積。 12.4 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機械停車庫,無結構層的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有結構層的按其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結構層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12.5 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以戰(zhàn)時平面圖為準。 12.6 設備平臺是指供空調外機、熱水機組等設備擱置、檢修且與建筑內(nèi)部空間及陽臺空間無出入口連通的對外敞開的室外空間。當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設備平臺的結構外檐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4.0平方米,不計算建筑面積;當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設備平臺的結構外檐水平投影面積大于4.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12.7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層高達到2.20米以上(含2.20米),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8 位于坡屋頂層高2.20米以下部位的老虎窗不論其高度多少,該老虎窗部位不計算建筑面積。 12.9 建筑物內(nèi),帶電梯的單元與不帶電梯的單元應分別計算公攤,電梯數(shù)、層數(shù)、戶型、戶室數(shù)和公攤面積不一樣的單元也分別計算公攤。 12.10 房屋層高低于2.20米的閣樓、躍層、凸窗等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部位及屋面、可使用的露臺,應以房屋產(chǎn)權歸屬界址為界繪制房產(chǎn)分層或分戶平面圖,其圖形以虛線表示,無需標注邊長,但在其權屬范圍內(nèi)須注記“h<2.20”及“屋面”、“XX戶室的露臺”等示意,有權利歸屬的應用文字說明其相應的權利歸屬。 12.11 房產(chǎn)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chǎn)自然狀況保持一致,各類面積的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 12.12 對于商品房的公共建筑面積要求分攤到戶或室;對于非商品房(包括自建房、存量房等)的公共建筑面積分攤到層,非商品房的層公攤建筑面積可以并入層中套內(nèi)建筑面積。 12.13 房屋用途依據(jù)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的用途,按《房產(chǎn)測量規(guī)范》規(guī)定進行分類;不宜分類的,應該依據(jù)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的用途,在《房屋測繪報告》中標注。-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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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合肥 房屋 建筑面積 補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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