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yè)協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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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y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y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Garment and Garment Article Industry. 縮寫:GAGGA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省內服裝服飾的產業(yè)集群、行業(yè)機構、專業(yè)市場以及服裝、鞋帽、服飾和相關配件、設備的生產、科技、教育、流通和有關聯的企業(yè)自愿結成,具有明顯的行業(yè)性和地方性特點,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全省行業(yè)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yè)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系,發(fā)揮其他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準注冊登記成立,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業(yè)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對行業(y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匯總和分析工作,研究行業(yè)發(fā)展方向,擬訂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向政府提供行業(yè)經濟、技術政策和行業(yè)立法建議,參與行業(yè)重大問題的決策性咨詢評議; (二)制訂行規(guī)行約,建立行業(yè)自律機制,促進企業(yè)平等競爭,提高行業(yè)整體素質,維護行業(yè)整體利益; (三)協助搞好全行業(yè)各種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全行業(yè)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組織進行服裝名城、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優(yōu)秀企業(yè)、優(yōu)秀企業(yè)家、優(yōu)秀設計師的推薦、評選和表彰工作; (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生產、管理、技術的交流和開展咨詢服務。開展專業(yè)培訓、人才交流; (五)加強行業(yè)宣傳、市場開拓、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業(yè)刊物; (六)加強國內外同行業(yè)相關組織的聯系交往、合作交流,參加和舉辦國際性的博覽會、展銷會、學術會。組織人員出國考察和培訓,做好引進外資,引進技術的信息溝通工作;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有益于本行業(yè)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yè)的經濟組織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愛本行業(yè),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yè)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從事本行業(yè)生產、科技、教育、流通的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 (五)持有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二)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優(yōu)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為本會提供有關的信息、稿件、資料; (七)在本會的組織下,有協助解決其他會員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科技開發(fā)、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問題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6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自行停產或轉產、破產、被依法撤消的,應辦理退會;會員如不遵守行業(yè)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yè)協會作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規(guī)行約的行為,經勸告拒不改正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yè)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協會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jiān)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人數為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yè)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九)制定和決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十二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guī)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yè)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廣東省民政廳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jiān)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jiān)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企業(yè)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jiān)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jiān)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廣東省民政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jiān)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jiān)事的查詢,協會應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jiān)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和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接管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規(guī)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廣東省民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yè)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東省民政廳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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