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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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超詳細圖解) 目錄 第一篇 道路交通標志 3 一般規(guī)定 4 交通標志分類 5 警告標志 6 禁令標志 7 指示標志 8 指路標志 9 旅游區(qū)標志 10 道路施工安全標志 11 輔助標志 12 可變信息標志 13 交通標志的設置原則 14 交通標志的構造 15 交通標志的反光和照明 16 交通標準的制作 第二篇 道路交通標線 17 一般規(guī)定 18 指示標線 19 禁止標線 20 警告標線 21 輪郭標 22 突起路標 23 道路平交路口標線的設置原則 24 路面標線材料 附錄A(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顏色規(guī)定及參考色樣 附錄B(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漢字示例 附錄C(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用阿拉伯數(shù)字示例 附錄D(標準的附錄) 交通標志用拉丁字大、小寫字母示例 附錄E(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的構造和結構設計 附錄F(提示的附錄) 根據(jù)最小視距M值,在道路平曲線上,確定中心實線位置的方法 附錄G(標準的附錄) 路面標線用文字示例 附錄H(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制作圖示例 附錄I(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專用名詞中英對照 附錄J(提示的附錄) 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示例 附錄K(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志中文名稱索引 附錄L(提示的附錄) 交通標線中文名稱索引 本文由 拼廈門 發(fā)表,若無原創(chuàng)聲明,均轉載自其它媒體/網(wǎng)站/論壇。 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發(fā)表 拼廈門 和〖拼廈門論壇〗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版權歸原創(chuàng)者所有,若有版權問題請與管理員聯(lián)系的,管理員和版主有權不事先通知發(fā)貼者而刪除本文! 6 禁令標志 6.1 禁令標志的顏色,除個別標志外,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 6.2 禁令標志的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6.3 禁令標志的尺寸代號,如圖2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據(jù)道路計算行車速度按表3選取。 圖2 禁令標志各部尺寸代號 表3 禁令標志尺寸與計算行車速度的關系 6.4 禁令標志的種類及設置地點 6.4.1 禁止通行標志(見禁1) 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通行。設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禁1 禁止通行 6.4.2 禁止駛入標志(見禁2) 表示禁止車輛駛入。設在禁止駛入的路段入口,或單行路的出口處,其顏色為紅底中間一道白橫杠。 禁2 禁止駛入 6.4.3 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見禁3) 表示禁止各類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禁3 禁上機動車通行 6.4.4 禁止載貨汽車通行標志(見禁4) 表示禁止載貨汽車通行。設在禁止載貨汽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對通行的載貨汽車有載重量限制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如禁止小貨車通行。 禁4 禁止載貨汽車通行 6.4.5 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標志(見禁5) 表示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5 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 6.4.6 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標志(見禁6、禁7)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設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6 禁止大型客車通行 禁7 禁止小型客車通行 6.4.7 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標志(見禁8) 表示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設在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8 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 6.4.8 禁止拖拉機通行標志(見禁9) 表示前方禁止各類拖拉機通行。設在禁止各類拖拉機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9 禁止拖拉機通行 6.4.9 禁止農(nóng)用運輸車通行標志(見禁10) 表示前方禁止農(nóng)用運輸車通行。設在禁止農(nóng)用運輸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0 禁止農(nóng)用運輸車通行 6.4.10 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標志(見禁11) 表示前方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設在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1 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 6.4.11 禁止某兩種車通行標志 表示前方禁止標志上所示的兩種車輛通行。設在禁止某兩種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禁12為示例,表示禁止載貨汽車和各類拖拉機通行。 注:一個標志上最多只能出現(xiàn)兩種車輛圖案。 禁12 禁止某兩種車通行 6.4.12 禁止非機動車通行標志(見禁13) 表示禁止各類非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非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3 禁止非機動車通行 6.4.13 禁止畜力車通行標志(見禁14) 表示禁止畜力車通行。設在禁止畜力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4 禁止畜力車通行 6.4.14 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通行標志(見禁15、禁16) 表示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通行。設在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5 禁止人力貨運三輪車通行 禁16 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通行 6.4.15 禁止人力車通行標志(見禁17) 表示禁止人力車通行。設在禁止人力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禁17 禁止人力車通行 6.4.16 禁止騎自行車下坡(或上坡)標志(見禁18、禁19) 表示禁止騎自行車下坡(或上坡)。設在騎自行車下坡(或上坡)有危險的地方。 禁18 禁止騎自行車下坡 禁19 禁止騎自行車上坡 6.4.17 禁止行人通行標志(見禁20)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設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禁20 禁止行人通行 6.4.18 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見禁21、禁22)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或向右)轉彎。設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1 禁止向左轉彎 禁22 禁止向右轉彎 6.4.19 禁止直行標志(見禁23)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設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3 禁止直行 6.4.20 禁止向左向右轉彎標志(見禁24)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向右邊轉彎。設在禁止向左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在時間、力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4 禁止向左向右轉彎 6.4.21 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標志(見禁25、禁26)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設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禁25 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 禁26 禁止直行和向右轉彎 6.4.22 禁止掉頭標志(見禁27) 表示禁止機動車掉頭。設在禁止機動車掉頭路段的起點和路口以前適當位置。 禁27 禁止掉頭 6.4.23 禁止超車標志(見禁28) 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的路段內,不準機動車超車。設在禁止超車路段的起點。 禁28 禁止超車 6.4.24 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見禁29) 表示禁止超車路段結束。設在禁止超車路段的終點,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圈、黑細斜杠、黑圖案。 禁29 解除禁止超車 6.4.25 禁止車輛停放標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圍內,禁止一切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設在禁止車輛停放的地方。該標志為藍底紅圈紅斜杠。禁30為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標志。禁31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臨時停車不受限制。禁止車輛停放的時間、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 禁30 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 禁31 禁止車輛長時停放 6.4.26 禁止鳴喇叭標志(見禁32) 表示禁止機動車鳴喇叭。設在需要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的地方。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 禁32 禁止鳴喇叭 6.4.27 限制寬度標志 表示禁止裝載寬度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寬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3為示例,表示裝載寬度超過3m的車輛禁止進入。 禁33 限制寬度 6.4.28 限制高度標志 表示禁止裝載高度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高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4為示例,表示裝載高度超過3.5m的車輛禁止進入。 禁34 限制高度 6.4.29 限制質量標志 表示禁止總質量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質量的橋梁兩端。禁35為示例,表示禁止裝載總質量超過10t的車輛通過。 禁35 限制質量 6.4.30 限制軸重標志 表示禁止軸重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軸重的橋梁兩端。禁36為示例,表示禁上軸重超過7t的車輛通過。 禁36 限制軸重 6.4.31 限制速度標志 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單位為km/h)不準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設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點。禁37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為40km/h。 禁37 限制速度 6.4.32 解除限制速度標志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結束。設在限制車輛速度路段的終點。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圈、黑細斜杠、黑字。禁38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為40km/h的路段結束。 禁38 解除限制速度 6.4.33 停車檢查標志(見禁39) 表示機動車必須停車接受檢查。設在需要機動車停車受檢的地點。 禁39 停車檢查 6.4.34 停車讓行標志(見禁40) 表示車輛必須在停止線以外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才準許通行。標志形狀為八角形,顏色為紅底白字,尺寸見表3。停車讓行標志在下列情況下設置: a) 與交通量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 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c) 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 禁40 停車讓行 6.4.35 減速讓行標志(見禁41) 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干道車輛優(yōu)先的前提下,認為安全時方可續(xù)行。設于視線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標志 形狀為倒三角形,顏色為白底、紅邊,黑字。減速讓行標志在下列情況下設置: a) 與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 b) 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 禁41 減速讓行 6.4.36 會車讓行標志(見禁42) 表示車輛會車時,必須停車讓對方車先行。標志形狀為圓形,顏色為白底紅圈,紅黑兩種箭頭。會車讓行標志在下列情況下設置: a) 會車有困難的狹窄路段的一端; b) 由于某種原因只能開放一條車道,作雙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7 指示標志 7.1 指示標志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 7.2 指示標志的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7.3 指示標志的尺寸代號如圖3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據(jù)道路計算行車速度,按表4選取。 圖3 指示標志各部尺寸代號 表4 指示標志的尺寸與計算行車速度的關系 7.4 指示標志種類及設置地點 7.4.1 直行標志(見示1)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直行。設在必須直行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7.4.2 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見示2、示3)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向左(或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向左(或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1 直行 示2 向左轉彎 示3 向右轉彎 7.4.3 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標志(見示4、示5)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4 直行和向左轉彎 示5 直行和向右轉彎 7.4.4 向左和向右轉彎標志(見示6)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向左和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向左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殊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7.4.5 靠右側(或靠左側)道路行駛標志(見示7、示8)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靠右側(或靠左側)行駛。設在車輛必須靠右側(或靠左側)道路行駛的地方。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示6 向左和向右轉彎 示7 靠右側道路行駛 示8 靠左側道路行駛 7.4.6 立交行駛路線標志(見示9、示10) 表示車輛在立交處可以直行和按圖示路線左轉彎(或直行和右轉彎)行駛。設在立交橋左轉彎(或右轉彎)出口處適當位置。 示9 立交直行和左轉彎行駛 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轉彎行駛 7.4.7 環(huán)島行駛標志(見示11) 表示只準車輛靠右環(huán)行。設在環(huán)島面向路口來車方向的適當位置。車輛進入環(huán)島時應讓內環(huán)車輛優(yōu)先通行。 7.4.8 單行路標志(見示12、示13) 表示一切車輛單向行駛。設在單行路的路口和入口處的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示11 環(huán)島行駛 示12 單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 單行路(直行) 7.4.9 步行標志(見示14) 表示該街道只供步行。設在步行街的兩端。 示14 步行 7.4.10 鳴喇叭標志(見示15) 表示機動車行至該標志處必須鳴喇叭。設在公路的急彎、陡坡等視線不良路段的起點。 示15 鳴喇叭 7.4.11 最低限速標志(見示16) 表示機動車駛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時速限制。設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適當位置。 本標志應與最高限速標志配合設置在同一標志桿上,而不單獨設置。路側安裝時,最高限速標志居上。最低限速標志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安裝時,最高限速標志居左,最低限速標志居右。 示16 最低限速 7.4.12 干路先行標志(見示17) 表示干路車輛可以優(yōu)先行駛。設在有停車讓行標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適當位置。 示17 干路先行 7.4.13 會車先行標志(見示18) 表示車輛在會車時可以優(yōu)先行駛。與禁39會車讓行標志配合使用,設在有會車讓行標志路段的另一端。標志顏色為藍底,對向來車為紅色箭頭,行進方向為白色箭頭。 示18 會車先行 7.4.14 人行橫道標志(見示19) 表示該處為人行橫道。標志顏色為:藍底、白三角形、黑圖案。設在人行橫道線兩端適當位置。 示19 人行橫道 7.4.15 車道行駛方向標志(見示20、示21、示22、示23) 表示車道的行駛方向。設在導向車道以前適當位置。需要時,圖中箭頭可以反向使用。 示20 右轉車道 示21 直行車道 示22 直行和右轉合用車道 示23 分向行駛車道 7.4.16 專用車道標志 用以告示前方車道專供指定車輛通行,不準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 a) 公交線路專用車道標志(見示24) 表示該車道專供本線路行駛的公交車輛行駛。設在進入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適當位置。 示24 公交線路專用車道 b) 機動車行駛標志(見示25) 表示該道路只供機動車行駛。設在該道路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5 機動車行駛 c) 機動車車道標志(見示26) 表示該車道只供機動車行駛。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6 機動車車道 d) 非機動車標志(見示27) 表示該道路只供非機動車行駛。設在非機動車行駛的道路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7 非機動車行駛 e) 非機動車車道標志(見示28) 表示該車道只供非機動車行駛。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示28 非機動車車道 7.4.17 允許掉頭標志(見示29) 表示允許機動車掉頭。設在允許機動車掉頭路段的起點和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示29 允許掉頭 8 指路標志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指路標志的顏色,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為綠底白圖案。 8.1.2 指路標志的形狀,除地點識別標志、里程碑、分合流標志外,為長方形和正方形。 8.1.3 指路標志的漢字采用標準黑體(簡體)。漢字高度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字寬與字高相等,參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 表5 漢字高度與計算行車速度的關系 8.1.4 指路標志的阿拉伯數(shù)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數(shù)民族文字的高度應根據(jù)漢字高度確定,他們與漢字高度的關系應符合表6的規(guī)定。阿拉伯數(shù)字參見附錄C(標準的附錄)。拼音字或拉丁字參見附錄D(標準的附錄)。 表6 其他文字與漢字高度的關系 8.1.5 指路標志的漢字或其他文字的間隔、行距等應符合表7的規(guī)定。 表7 文字的間隔、行距等的規(guī)定 8.1.6 指路標志外邊框和襯底邊的尺寸(見圖4) 圖4 外邊框和襯底邊尺寸 8.1.7 指路標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類。但有的指路標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據(jù)道路等級選擇其顏色和尺寸。 8.2 一般道路指路標志 8.2.1 地名標志(見路1)設在道路沿線經(jīng)過的市、縣、鎮(zhèn)、村的邊緣處。 路1 地名 8.2.2 著名地點標志(見路2)設在道路沿線經(jīng)過的名勝古跡、療養(yǎng)地、大橋、隧道和埡口等著名地點。 路2 著名地點 8.2.3 分界標志(見路3、路4)設在行政區(qū)劃的分界處,分界牌與行車方向垂直,或設在道路養(yǎng)護段、道班管轄范圍分界處,分界牌與行車方向平行。 路3 行政區(qū)劃分界 路4道路管理分界 8.2.4 道路編號標志(見路5、路6、路7) 道路編號標志的形狀為長方形。路5為國道編號標志,顏色為紅底白字、白邊。路6為省道編號標志,顏色為黃底黑字黑邊。路7為縣道編號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道路編號標志分別設在國道、省道、縣道的起點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適當位置。也可把道路編號標志放到方向地點標志中使用。 路5 國道編號 路6 省道編號 路7 縣道編號 8.2.4.1 行駛方向標志(見路8的a、b、c、d、e、f、g、h)指示編號道路行駛之主向。 路8 行駛方向 行駛方向標志屬道路編號標志的附屬標志,位于道路編號標志之下,設于交叉口附近。行駛方向標志為白底黑字符黑色邊框。設置示例如圖5所示。 圖5 道路編號標志設置例 8.2.5 交叉路口標志(見路9、路10、路11、路12、路13) 8.2.5.1 交叉路口預告標志(見路9中的a、b)設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處。 路9 交叉路口預告 8.2.5.2 十字交叉路口標志(見路10中的a、b、c、d)設在距交叉路口30~50m處。 路10 十字交叉路口 8.2.5.3 丁字交叉路口標志(見路11中的a、b、c、d)設在距交叉路口30~50m處。 路11 丁字交叉路口 8.2.5.4 環(huán)形交叉路口標志(見路12中的a、b)設在距環(huán)形交叉路口30m處,或設在對著路口的環(huán)島上。 路12 環(huán)形交叉路口 8.2.5.5 互通式立交標志(見路13中的a、b、c、d)設在互通式立交以前適當位置。 路13 互通式立交 8.2.5.6 分岔處標志(見路14a、b)設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處。 路14 分岔處 8.2.6 地點、距離標志(見路15)預告道路前方所要經(jīng)過的重要城鎮(zhèn)的地名和距離。地名應由近而遠,從上而下地排列。設在道路沿線,一般每經(jīng)過一個交叉路口應設置一塊。如交叉路口的間隔太長,也可根據(jù)需要適當加設。 路15 地點距離 8.2.7 地點識別標志(見路16)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種重要場所的識別和指向,主要的地點識別標志有: 8.2.7.1 火車站(見路16a)設在通往火車站的路口 路16a 火車站 8.2.7.2 飛機場(見路16b)設在通往飛機場的路口 路16b 飛機場 8.2.7.3 停車場(見路16c)設在通往停車場路口 路16c 停車場 8.2.7.4 長途汽車站(見路16d)設在通往長途汽車站的路口 路16d 長途汽車站 8.2.7.5 急救站(見路16e)設在通往醫(yī)院、急救站的路口 路16e 急救站 8.2.7.6 客輪碼頭(見路16f)設在通往客輪碼頭的路口 路16f 客輪碼頭 8.2.7.7 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區(qū)(路16g)設在通往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區(qū)的路口。本圖為示例。使用時,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圖案。 路16g 名勝古跡 8.2.7.8 加油站(見路16h)設在通往加油站的路口 路16h 加油站 8.2.7.9 洗車服務(見路16i)設在通往洗車處的路口 路16i 洗車 8.2.7.10 輪渡(見路16j)設在通往輪渡碼頭的路口。 路16j 輪渡 8.2.7.11 地鐵站(見路16k)設在通往地鐵站的路口。 路16k 地鐵站 8.2.7.12 餐飲服務(見路16l)設在服務區(qū)、旅游區(qū)內通往餐飲部的路口。 路16l 餐飲服務 8.2.7.13 汽車修理(見路16m)設在服務區(qū)內通往汽修部的路口。 路16m 汽車修理 8.2.8 告示牌 以維護交通暢通,防止事故為目的,在需要強化交通管理的路段,應視實際需要選擇設置以下告示牌(見路17)。 8.2.8.1 路滑慢行(見路17a)設在雨天路滑、路面磨光、泛油及路面結冰、積雪等路段前適當位置。 路17a 路滑慢行 8.2.8.2 陡坡慢行(見路17b)設在坡度較大,視線不良,宜提示司機謹慎慢行的路段前適當位置。 路17b 陡坡慢行 8.2.8.3 多霧路段(見路17c)設在局部多霧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路17c 多霧路段 8.2.8.4 軟基路段(見路17d)設在路基局部下沉,路面平整度較差,宜提示司機謹慎慢行的路段前適當位置。 路17d 軟基路段 8.2.8.5 大型車靠右(見路17e)設在同向有兩條(或兩條以上)車道,并應提示行駛速度較慢的大型車輛不要搶占快車道的路段前適當位置。 路17e 大型車靠右 8.2.8.6 注意橫風(見路17f)設在有較強側向風的高架橋、啞口等路段適當位置。 路17f 注意橫風 8.2.8.7 事故易發(fā)點(見路17g)設在因道路幾何線形、氣象等因素造成交通事故易發(fā)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路17g 事故易發(fā)點 8.2.8.8 連續(xù)下坡(見路17h)設在連續(xù)多個下坡,宜提醒駕駛人員謹慎慢行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路17h 連續(xù)下坡 8.2.8.9 隧道(見路17i)設在須提醒駕駛人員注意前方有隧道的路段。 路17i 長隧道 8.2.8.10 保護動物(見路17j)設在提醒駕駛人員注意有動物出沒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路17j 保護動物 8.2.9 百米樁(見圖6) 百米樁柱體為白色,國道用紅字,省道用藍字,縣道用黑字。設在公路右側各里程碑之間,每100m設一個。 圖6 百米柱 8.2.10 里程碑(見圖7) 用于指示公路之里程。國道里程數(shù)字超過4位數(shù)時,采用大的尺寸。里程碑柱體為白色,國道用紅字,省道用藍字,縣道用黑字。設于公路前進方向的右側,每隔1km設一塊。 圖7 里程碑 單位:cm 8.2.11 公路界碑(見圖8) 設在公路兩側用地范圍分界線上。界碑為白色,字用黑色。一般每隔200~500m設置一塊,曲線段可適當加密。 圖8 公路界碑 單位:cm 8.2.12 停車場標志(見路18)設在停車場入口附近。停車場是否收費,應采用輔助標志(收費或免費)來說明。 路18 停車場 8.2.13 避車道標志(見路19) 用于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于雙向錯車困難路段距避車道150m附近之處。在本標志下方可設輔助標志指示距前方避車道的距離。 路19 避車道 8.2.14 人行天橋標志、人行地下通道標志(見路20、路21) 用于指示行人通往天橋或地下通道入口的位置。設在天橋或地下通道入口附近,并可附設輔助標志指示其入口方向或距離。 路20 人行天橋 路21 人行地下通道 8.2.15 繞行標志(見路22a,b,c) 用于指示前方路口車輛繞行的正確行駛路線。本標志為藍底白色街區(qū)黑箭頭,根據(jù)需要可在標志上繪制要求的禁令標志圖案,見路22a,b,c,設于實施交通管制路口前適當位置。繞行路線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 路22 繞行標志 8.2.16 此路不通標志(見路23) 用以指示前方道路為死胡同,無出口、不能通行。該標志為藍底白色街區(qū)紅色圖案。 路23 此路不通 8.2.17 殘疾人專用設施標志(見路24) 用以指示殘疾人專用設施之位置。設在殘疾人專用設施附近適當位置??筛郊虞o助標志,指示殘疾人專用設施的方向或距離。 路24 殘疾人專用設施 8 指路標志 8.3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 8.3.1 入口預告標志(見路25、路26、路27) 用于指示進入高速公路的入口。路25a為1km前預告高速公路入口,路25b、c分別為500m,200m前預告高速公路入口。路26a為通過互通立交進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預告標志。路26b為從省道進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預告標志。路27a表示通向高速公路兩個方向的入口預告。路27b表示高速公路入口的地點方向。路27c表示通向高速公路某方向的入口預告。設在進入高速公路前適當位置。 路25 入口預告 路26 入口預告 路27 入口預告 8.3.2 入口標志(見路28) 設在高速公路加速車道起點附近。 路28 入口 8.3.3 高速公路起點標志(見路29) 設在高速公路的起點。 路29 起點 8.3.4 高速公路終點預告標志(見路30) 設在距高速公路終點500m附近位置。預告距離根據(jù)需要可為2km,1km,500m。路31為終點提示標志,用于警告車輛駕駛人高速公路即將結束,減速慢行。其顏色為黃底黑字,設在距高速公路終點200m附近位置。 路30 終點預告 路31 終點提示 8.3.5 高速公路終點標志(見路32) 表示高速公路結束。設在高速公路的終點。 路32 終點 8.3.6 下一出口預告標志(見路33a,b) 指示高速公路的下一出口距離。設在各互通立交入口后的主線上適當位置。路33a,b圖案可根據(jù)需要選擇使用。 路33 下一出口 8.3.7 出口預告標志(見路34、路35、路36) 路34為出口編號預告標志,指示去某兩方向的車輛在第×號出口。設在距第×號出口2.5km的位置。路35a、b、c為出口預告標志,分別設在距出口2km、1km、500m的位置,標志左下角數(shù)字表示出口編號;路35d標志適用于一個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橋,設在減速車道的起點。路36a、b標志適用于從A、B兩個地方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橋。如路36a標志用來指引去“珠海”的車輛需走直行車道,由“14B”出口;路36b標志用來指引去“南沙”的車輛需走減速車道,由“14A”出口,該標志設在A出口減速車道起點附近;路36c標志設在B出口減速車道起點。 路34 出口編號預告 路35 出口預告 路36 出口預告(兩個出口) 8.3.8 出口標志(見路37a、b、c) 設在駛出匝道的三角地帶端部。有A、B兩個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橋,應分別在A、B出口的駛出匝道三角地帶端部設置路37出口標志。路37a為出口標志,路37b加了出口地名,路37c加出口編號和地名,目的在提醒駕駛人員,到南沙由此出口。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選擇路37a或b、c圖案。 路37 出口 8.3.9 地點方向標志(見路38、路39) 用于指示行車路線之方向、地點及公路之路線編號。路38a、b、c、d、e設于出口匝道減速車道的起點附近,或匝道分岔口前的適當位置,宜采用門架或懸臂支撐方式;路39a、b設于高速公路出口前適當位置。宜采用路側安裝。 路38 地點方向 路39 地點方向 8.3.10 地點距離標志(見路40) 預告高速公路前方所要經(jīng)過的重要城鎮(zhèn)的地名和距離。地名應由近而遠從上而下地排列。設在高速公路沿線,一般每經(jīng)過一座互通立交后應設置一塊。 路40 地點距離 8.3.11 收費站預告及收費站標志(見路41、路42)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收費站的位置和距離。路41a、b、c為主線收費站預告標志,適用于主線收費站,設在主線上距收費站2km、1km、500m位置;路42為收費站標志,適用于匝道收費站,設在收費廣場前適當位置。 路41 收費站預告 路42 收費站 8.3.12 緊急電話標志(見路43)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上緊急電話的位置。設在緊急電話的立柱上,或電話箱上。路44用于指示距出事點最近緊急電話的方向及距離,設在高速公路沿線各緊急電話之間相應位置。標志上指示的距離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改變。 路43 緊急電話 路44 電話位置指示 8.3.13 加油站標志(見路45)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上加油站的位置。設在通往加油站的入口附近。 路45 加油站 8.3.14 緊急停車帶標志(見路46) 用于指示緊急停車的位置,設在緊急停車帶的前端。 路46 緊急停車帶 8.3.15 服務區(qū)預告標志(見路47a、b、c、d) 用于預告高速公路服務區(qū)的位置,分別設在距服務區(qū)2km、1km減速車道起點及服務區(qū)入口處。 路47 服務區(qū)預告 8.3.16 停車區(qū)預告標志(見路48a、b、c) 用于預告高速公路停車區(qū)的處所。分別設在距停車區(qū)1km,減速車道起點及停車區(qū)入口附近。 路48 停車區(qū)預告 8.3.17 停車場預告及停車場標志(見路49a、b、c和路50) 路49a、b、c用于預告高速公路沿線停車場的距離和位置。分別設在距停車場1km、減速車道起點、通往停車場入口處。路50為停車場標志,設在停車場內的適當位置。 路49 停車場預告 路50 停車場 8.3.18 爬坡車道標志(見路51a、b、c、d) 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輛爬坡之專用車道。路51a標志設在爬坡車道漸變段起點以前200m處;路51b標志設在爬坡車道漸變段起點附近;路51c標志設在較長爬坡車道中間適當位置,如爬坡車道很長,可在適當位置加設一塊;路51d標志設在爬坡車道結束前適當位置。 路51 爬坡車道 爬坡車道標志設置例見圖9。 圖9 爬坡車道標志設置例 8.3.19 車距確認標志(見路52) 用以幫助駕駛人員確認與前車保持的距離。路52a標志設在高速公路平直路段;路52b標志設在距路52a標志200m的前方。路52a、b標志為黃底黑圖案,路52c標志作為確認基點設在距路52b標志200m的前方;路52d、路52e標志分別以50m間隔往前設置。間隔200m后設置另一組車距確認標志。車距確認標志的設置例見路圖10。該組標志應在直線段設置,如直線段長度不夠,可以設置一組。 路52 車距確認 圖10 車距確認標志設置例 單位:m 8.3.20 道路交通信息標志(見路53a、b、c) 用以指示收聽高速公路交通信息廣播之頻率和路段。 路53a標志設置于有路側廣播路段的起點;路53b標志設于電臺頻道涵蓋范圍內的適當?shù)攸c,如提供道路交通信息的路段很長,可在適當?shù)攸c加設;路53c標志設置于路側廣播路段的終點。 路53 道路交通信息 8.3.21 里程牌和百米牌(見路54、路55)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之里程。形狀如路54所示,綠底白字。設置于高速公路兩側的立柱上。 路54 里程牌 路55為百米牌,圓形,直徑10cm白底綠字,字高8cm。設在高速公路兩側各里程牌之間,每100m設一個。百米牌附設于高速公路兩側的柱式輪廓標上;如路側設有波形梁護欄,則百米牌可安裝在護欄板上。 路55百米牌 8.3.22 分流、合流誘導標(見路56a,b,路57a,b) 用于促使車輛駕駛人員注意匝道交織運行。設于分流(合流)點前方主線上適當位置,路56a,b為分流誘導標,路57a,b為合流誘導標,可根據(jù)交通流分合的方向選擇a,b圖案。分、合流誘導標為菱形,高速公路上為綠底白圖案,邊長80cm×80cm;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邊長70cm×70cm或60cm×60cm。 路56 分流 路57 合流 8.3.23 線形誘導標(見路58、路59、路60、路61、路62) 用于引導車輛駕駛人改變行駛方向,促使安全運行。視需要設于易肇事之彎道路段,小半徑匝道曲線或中央隔離設施及渠化設施的端部。 線形誘導標的基本單元尺寸應符合表8的規(guī)定。表中,Ⅰ型適用于計算行車速度大于100km/h的公路,Ⅱ型適用于計算行車速度在100km/h以下的公路。 路58是線形誘導標的基本單元,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把幾個基本單元組合使用(見路59)。 路58 基本單元 表8 線形誘導標的尺寸 mm 路59 組合使用 線形誘導標的顏色規(guī)定為:指示性線形誘導標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為綠底白圖案,用以提供一般性行駛指示;警告性線形誘導標為紅底白圖案,可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并準備防范應變之措施。 設置于中央隔離設施及渠化設施端部的線形誘導標,應為豎向設置。(見路60,路61,路62)。其各部尺寸應符合表9的規(guī)定。 路60 兩側通行 路61 右側通行 路62 左側通行 表9 豎向設置的線形誘導標尺寸 mm 線形誘導標的設置數(shù)量應根據(jù)曲線半徑、曲線長度、偏角大小確定。偏角較小的曲線路段,可在曲線中點位置設一塊誘導標;偏角較大,曲線較長的彎道,可根據(jù)需要設置若干塊誘導標;在曲線半徑較小的匝道上,應保證駕駛人員在曲線范圍內連續(xù)看到不少于三塊誘導標。 線形誘導標板的下緣至地面的高度應為120~150cm,板面應盡可能垂直于駕駛員視線。 9 旅游區(qū)標志 為吸引和指示人們從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前往鄰近的旅游區(qū),應在通往旅游景點的叉路口設置一系列旅游標志,使旅游者能方便的識別通往旅游區(qū)的方向和距離,了解旅游項目的類別。 旅游區(qū)標志分為:a)指引標志,b)旅游符號兩大類。 9.1 指引標志(見旅1,旅2) 提供旅游區(qū)的名稱、有代表性的圖案及前往旅游區(qū)的方向和距離。設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 區(qū)各連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9.2 旅游符號(見旅3~旅17) 提供旅游項目類別、具代表性的符號及前往各旅游景點的指引。設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通往旅游景點的交叉口附近,或在大型服務區(qū)內通往各旅游景點的路口。也可在指路標志上附具代表性的旅游符號,讓旅游者了解景點的旅游項目。旅游符號下可附加輔助標志以指示前進方向或距離。 9.3 旅游區(qū)標志的顏色為棕色底白色字符。 9.4 旅游指引標志的尺寸應根據(jù)速度確定字高,再根據(jù)字數(shù)和圖案確定版面大小。旅游符號的尺寸一般采用60cm×60cm,也可根據(jù)需要放大或縮小。 10 道路施工安全標志 10.1 路欄 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在道路施工、養(yǎng)護、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斷路段的兩端或周圍。路欄的基本型式,如施1,施2所示。 10.2 錐形交通路標 與路欄配合,用以阻檔或分隔交通流。設在需要臨時分隔車流,引導交通,指引車輛繞過危險路段,保護施工現(xiàn)場設施和人員等場所周圍或以前適當?shù)攸c。錐形交通路標的基本形式如施3、施4所示。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10.3 施工警告燈號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設于夜間施工路段附近。 本燈號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安裝于路欄或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以120cm為度。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表10的規(guī)定。 表10 施工警告燈號 10.4 道口標柱 設在公路沿線較小交叉路口兩側,用來提醒主線車輛提高警覺,防范小路口車輛突然出現(xiàn)而造成意外。道口標柱基本形式見施5。 施5 道口標柱 單位:cm 10.5 施工區(qū)標志 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斷、繞行等情況。設在道路施工、養(yǎng)護等路段前適當位置。施工標志為長方形,藍底白字,圖案部分為黃底黑圖案。(見施6~施25)??筛鶕?jù)道路交通情況選擇使用。 10.6 移動性施工標志 用以警告前方道路有作業(yè)車正在施工,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移動性施工標志懸掛于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后部。 本標志為黃底黑色圖案、黑邊框、反光,背面斜插色旗二面。移動性施工標志見施26。 施26 移動性施工標志例 11 輔助標志 11.1 凡主標志無法完整表達或指示其規(guī)定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交通暢通之需要,應設置輔助標志。 11.2 輔助標志的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框。 11.3 輔助標志的形狀為長方形。其尺寸由字高、字數(shù)確定,按字高10cm為下限值。字的間隔、行距等按表7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有需要可增加輔助標志板的尺寸。 11.4 輔助標志安裝在主標志下面,緊靠主標志下緣。 11.5 輔助標志的種類和使用方法 11.5.1 表示時間 輔1、輔2為示例。根據(jù)需要,對某些標志規(guī)定時間的范圍。 11.5.2 表示車輛種類 輔3~輔6為示例。根據(jù)需要,對某些標志規(guī)定車輛的種類。 11.5.3 表示區(qū)域或距離 輔7~輔11為示例。根據(jù)需要,對某些標志規(guī)定區(qū)間距離或區(qū)域。 輔11 某區(qū)域內 11.5.4 表示警告、禁令理由(見輔12~輔15) 11.5.5 組合輔助標志 如果在主標志下需要安裝兩塊以上輔助標志牌時,可采用輔16的組合形式。但組合的圖案不宜多于三種。 輔16 組合 12 可變信息標志 12.1 可變信息標志是一種因交通、道路、氣候等狀況的變化而改變顯示內容的標志。一般可用作速度限制、車道控制、道路狀況、氣象狀況及其它內容的顯示。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信息顯示。 12.2 可變信息標志的顯示方式有多種,如:高亮度發(fā)光二極管、燈泡矩陣、磁翻板、字幕式、光纖式等??筛鶕?jù)標志的功能要求、顯示內容、控制方式等進行選擇。 12.3 可變信息標志的板面應進行專門設計。其圖案、文字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規(guī)定。 13 交通標志的設置原則 13.1 交通標志以確保交通暢通和行車安全為目的。應結合道路線形、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根據(jù)交通標志的不同種類來設置。以利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確的、及時的信息。通過交通標志的引導,順利、快捷地抵達目的地,不允許發(fā)生錯向行駛。 13.2 交通標志的設置應進行總體布局,防止出現(xiàn)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xiàn)象。對于重要的信息應給予重復顯示的機會。 13.3 交通標志的設置應充分考慮道路使用者的特性,即充分考慮在動態(tài)條件下發(fā)現(xiàn)、判讀標志及采取行動的時間和前置距離。 13.4 交通標志應設在車輛行進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可根據(jù)具體情況設置在道路右側、中央分隔帶,或車行道上方。 13.5 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種以上標志時,可以安裝在一根標志柱上,但最多不應超過四種。應避免出現(xiàn)互相矛盾的標志內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干路先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會車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 標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設時,應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13.6 路側式標志應盡量減少標志板面對駕駛員的眩光。在裝設時,應盡可能與道路中線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或指示標志為0~45℃,如圖11a所示。指路和警告標志為0~10°,如圖11b所示。 圖11 標志安裝角度 13.7 交通標志的支持方式 13.7.1 柱式 柱式標志不應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內,標志內邊緣距路面或土路肩邊緣不得小于25cm。標志牌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00~250cm。 13.7.1.1 單柱式 標志牌安裝在一根立柱上,如圖12所示。適用于中、小型尺寸的警告、禁令、指示等標志。 圖12 單柱式 單位:cm 13.7.1.2 雙柱式 標志牌安裝在兩根立柱上,如圖13所示。適用于長方形的指示或指路標志。 圖13 雙柱式 單位:cm 13.7.2 懸臂式 標志牌安裝于懸臂上,如圖14所示。標志下緣離地面的高度,至少按該道路規(guī)定的凈空高度設置。適用于: a) 柱式安裝有困難時; b) 道路較寬、交通量較大、外側車道大型車輛阻擋內側車道小型車道視線時; c) 視距受限制時; d) 景觀上有要求時。 圖14 懸臂式 13.7.3 門式 標志安裝在門架上,如圖15所示。標志下緣距路面的高度,至少按該道路規(guī)定的凈空高度設置。 門架式標志適用于: a) 多車道道路(同向三車道以上)需要分別指示各車道去向時; b) 道路較寬、交通量較大、外側車道大型車輛阻擋內側車道小型車輛視線時; c) 互通式立交間隔距離較近標志設置密集之處; d) 受空間限制,柱式、懸臂式安裝有困難時; e) 車道變換頻繁,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 f) 景觀上有要求時。 圖15 門架式 13.7.4 附著式 標志安裝在上跨橋和附近構造物上。如圖16所示。 附著式標志的安裝高度也應符合上述凈空的規(guī)定。 圖16 附著式 單位cm 14 交通標志的構造 14.1 標志底板可用鋁合金板、合成樹脂類板材(如塑料、硬質聚氯乙烯板材或玻璃鋼等)材料制作。鋁合金板材的抗拉強度應不小于289.3MPa,屈服點不小于241.2MPa,延伸率不小于4%~10%。應采用牌號為2024,T4狀態(tài)的硬鋁合金板。大型標志的板面結構,宜采用擠壓成型的鋁合金板拼裝而成。推薦的擠壓成型標志底板斷面見圖17。 圖17 擠壓成型標志底板斷面圖 單位:cm 標志板背面可選用美觀大方的顏色,鋁合金板可采用原色。 標志板厚度參照附錄E(提示的附錄)表E選擇。擠型鋁合金板的厚度按圖1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結構的標志板,應采用滑動槽鋼加固,以方便與立柱連接。加固方式可參考附錄E(提示的附錄)圖E1,E2。 14.2 交通標志立柱可選用H型鋼、槽鋼、鋼管及鋼筋混凝土管等材料制做,臨時性的可用木柱。鋼柱應進行防腐處理,鋼管頂端應加柱帽。標志柱應考慮與基礎的連接方式。 鋼制立柱、橫梁、法蘭盤及各種連接件,可采用熱浸鍍鋅。立柱、橫梁、法蘭盤的鍍鋅量為550g/m2,緊固件為350g/m2。 各種標志立柱的斷面尺寸,連續(xù)方式、基礎大小等,應根據(jù)設置地點的風力、板面大小及支撐方式由計算確定。交通標志結構設計可參考附錄E(提示的附錄)中E6進行。 14.3 標志板和立柱的連續(xù)應根據(jù)板面大小、連接方式選用多種方法。在設計連接部件時,應考慮安裝方便、連接牢固、板面平整。標志板和立柱的連接方法,可參考附錄E(提示的附錄)圖E3,E4。標志板的拼接方法可參考附錄E(提示的附錄)圖E5。 14.4 各種標志立柱的埋設深度,決定于板面承受外力的大小及地基的承載力。一般應澆注混凝土基礎。立柱的金屬預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15 交通標志的反光和照明 15.1 交通標志的反光 a) 反光材料的種類及性能 用于標志面的反光材料按其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透鏡埋入型、密封膠囊型、微棱鏡型等品種。其反光原理為:射向標志面的光線應沿入射光線的反方向反回光源。由于標志位置和車輛行駛條件的不同,用于標志面的反光材料應具有優(yōu)良的廣角性和逆反射性能。在不同入射角(汽車前照燈光線與標志表面法線之間的夾角)、不同觀測角(汽車前照燈光線與標志反射回駕駛者眼睛的光線間的夾角)的條件下,用于標志面的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數(shù)值應符合JT/T 279的規(guī)定。 b) 反光材料的應用與選擇 1) 各級道路的交通標志原則上均應采用反光材料制作標志面。 2)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主干路的交通標志宜采用一~三級反光膜;二、三級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的交通標志宜采用四級以上的反光膜。四、五級反光膜可用于四級公路和交通量很小的其他道路。 3)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曲線段標志,及城市地區(qū)的多路交叉路口,宜采用三級以上反光材料。 4)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門架標志和懸臂標志,為獲得與路側標志相當?shù)姆垂庑Ч?,宜選用比路側標志所用反光膜等級為高的反光材料,或把門架標志和懸臂標志上的字符改用反射器,以改善其夜間視認性。在有條件的重要路段,也可采用照明標志。 c) 交通標志的顏色規(guī)定及參考色樣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15.2 交通標志的照明 a) 內部照明標志 標志板內裝照明裝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標志面板,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 內部照明標志可根據(jù)標志板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確保標志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jīng)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 b) 外部照明標志 外部光源照亮標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標志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志認讀。外部光源在標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最大照度/最小照度)須在4以下,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銹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yōu)良,檢修方便。 16 交通標志的制作 16.1 交通標志必須嚴格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圖案按比例放大制作,不得任意修改圖案。 16.2 交通標志形狀、尺寸、圖案、文字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標志板的制作應符合JT/T 279的有關規(guī)定。 16.3 廠商生產(chǎn)的交通標志需經(jīng)持有CMA標志的國家計-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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