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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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編 號(hào) :事 業(yè) 單 位聘 用 合 同 書xx甲 方 (聘 用 單 位 ) 乙 方 (受 聘 人 )合同范本名 稱 : 姓 名 :性 別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生 年 月 : (委 托 代 理 人 ): 文 化 程 度 :身 份 證 號(hào) 碼 :地 址 : 家 庭 住 址 :郵 政 編 碼 : 郵 政 編 碼 :根 據(jù) 《 安 徽 省 事 業(yè) 單 位 實(shí) 行 聘 用 合 同 制 試 行 辦 法 》 , 經(jīng) 甲 乙雙方 平 等 協(xié) 商 , 自 愿 簽 訂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條 款 。一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條 本 合 同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止 , 其 中 試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 工 作 內(nèi) 容 、 條 件 和 紀(jì) 律第 二 條 乙 方 同 意 根 據(jù)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擔(dān) 任 崗 位工作 , 并 同 意 甲 方 規(guī) 定 的 如 下 職 責(zé) 要 求 : 合同范本第 三 條 甲 方 應(yīng) 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安 全 衛(wèi) 生 的 工 作 環(huán)境 、 必 要 的 工 作 條 件 和 勞 動(dòng) 保 護(hù) , 保 障 乙 方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第 四 條 甲 方 根 據(jù) 工 作 需 要 , 依 法 制 定 規(guī)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紀(jì) 律 ,負(fù) 責(zé) 對(duì) 乙 方 進(jìn) 行 遵 紀(jì) 守 法 、 職 業(yè) 道 德 、 崗 位 技 能 、 必 備 知 識(shí) 的 教育 與 培 訓(xùn) 。第 五 條 乙 方 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紀(jì) 律 ; 遵 紀(jì)守 法 , 遵 守 職 業(yè) 道 德 ; 積 極 參 加 甲 方 組 織 的 培 訓(xùn) , 不 斷 提 高 知 識(shí)水 平 和 崗 位 技 能 。 乙 方 違 反 甲 方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紀(jì) 律 , 甲 方 有權(quán) 根 據(jù) 規(guī) 章 制 度 進(jìn) 行 處 理 。三 、 工 作 報(bào) 酬 和 保 險(xiǎn) 福 利 待 遇第 六 條 甲 方 按 照 國 家 和 安 徽 省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根 據(jù) 乙 方 完 成 工作 任 務(wù) 情 況 , 每 月 以 貨 幣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作 報(bào) 酬 。第 七 條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內(nèi) 的 工 作 時(shí) 間 、 公 休 假 日 、 女 工 保 護(hù) 、因 工 (公 )負(fù) 傷 或 致 殘 和 死 亡 待 遇 , 非 因 工 (公 )負(fù) 傷 、 患 病 醫(yī) 療 等待 遇 , 甲 方 均 按 照 國 家 及 安 徽 省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第 八 條 甲 乙 雙 方 按 照 國 家 及 安 徽 省 的 規(guī) 定 參 加 保 險(xiǎn) 。第 九 條 甲 方 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 。 四 、 聘 用 合 同 的 變 更 、 解 除第 十 條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可 以 變 更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條 訂 立 本 合 同 時(shí) 所 依 據(jù) 的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 政 策 發(fā)合同范本生 變 化 的 , 應(yīng) 當(dāng) 依 法 變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關(guān) 內(nèi) 容 。 甲 方 變 更 名 稱 的 ,應(yīng) 當(dāng) 變 更 本 合 同 的 甲 方 名 稱 。第 十 二 條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三 條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單 方 解 除 本 合同 :(一 )在 試 用 期 內(nèi) 被 證 明 不 符 合 本 崗 位 要 求 的 ;(二 )連 續(xù) 曠 工 超 過 10 個(gè) 工 作 日 或 者 1 年 累 計(jì) 曠 工 超 過 2O個(gè) 工 作 日 的 ;(三 )未 經(jīng) 甲 方 同 意 , 擅 自 出 國 或 者 出 國 逾 期 不 歸 的 ;(四 )違 反 工 作 規(guī) 定 或 者 操 作 規(guī) 程 , 發(fā) 生 責(zé) 任 事 故 , 或 者 失 職 、瀆 職 , 造 成 嚴(yán) 重 后 果 的 ;(五 )嚴(yán) 重 擾 亂 工 作 秩 序 , 致 使 甲 方 或 者 其 他 單 位 工 作 不 能正 常 進(jìn) 行 的 ;(六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罰 收 監(jiān) 執(zhí) 行 的 , 或 者 被 勞 動(dòng) 教 養(yǎng)的 ;(七 )國 家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四 條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單 方 面 解 除 本 合同 , 但 應(yīng) 提 前 3 O 天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一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公 )負(fù) 傷 , 醫(yī) 療 期 滿 后 , 不 能 從 事原 工 作 也 不 服 從 由 甲 方 安 排 的 其 他 適 當(dāng) 工 作 的 ;(二 )年 度 考 核 或 者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 又 不 同 意 甲 方 調(diào) 整 其 工作 崗 位 的 , 或 者 雖 然 同 意 調(diào) 整 工 作 崗 位 , 但 到 新 的 崗 位 后 考 核 仍不 合 格 的 ;(三 )本 合 同 訂 立 時(shí) 所 依 據(jù) 的 客 觀 情 況 發(fā) 生 重 大 變 化 , 致 使 合同 無 法 履 行 , 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不 能 就 變 更 合 同 達(dá) 成 協(xié) 議 或 乙 方 不服 從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的 。合同范本上 述 情 況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甲 方 要 為 乙 方 提 供 個(gè) 月 的 自行 擇 業(yè) 期 , 自 行 擇 業(yè) 期 內(nèi) 的 待 遇 為 : 。 乙 方 自 行 擇業(yè) 期 滿 后 仍 未 就 業(yè) 的 , 由 甲 方 依 照 本 市 社 會(huì) 保 險(xiǎn)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辦 理保 險(xiǎn) 關(guān) 系 調(diào) 轉(zhuǎn) 手 續(xù) 。第 十 五 條 乙 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甲 方 可 以 調(diào) 整 其 崗 位 , 或 者 安排 其 離 崗 接 受 必 要 的 培 訓(xùn) 后 調(diào) 整 崗 位 。 崗 位 變 化 后 , 甲 方 可 以 改變 乙 方 的 崗 位 工 資 待 遇 。 乙 方 無 正 當(dāng) 理 由 不 同 意 變 更 的 , 甲 方 有權(quán) 單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六 條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不 得 依 據(jù) 本 合 同 第 十四 條 規(guī) 定 單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一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公 )負(fù) 傷 , 在 規(guī) 定 的 醫(yī) 療 期 內(nèi) 的 ;(二 )女 職 工 在 孕 期 、 產(chǎn) 期 和 哺 乳 期 內(nèi) 的 ;(三 )因 工 (公 )負(fù) 傷 , 治 療 終 結(jié) 后 經(jīng) 勞 動(dòng) 能 力 鑒 定 機(jī) 構(gòu) 鑒 定 為1 至 4 級(jí) 喪 失 勞 動(dòng) 能 力 的 ;(四 )患 職 業(yè) 病 以 及 現(xiàn) 有 醫(yī) 療 條 件 下 難 以 治 愈 的 嚴(yán) 重 疾 病 喪 失勞 動(dòng) 能 力 或 者 精 神 病 的 ;(五 )距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退 休 年 齡 1 O 年 以 內(nèi) 的 ;(六 )屬 于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七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隨 時(shí) 單 方 面 解 除 本 合同 :(一 )在 試 用 期 內(nèi) 的 (國 家 規(guī) 定 雙 方 約 定 服 務(wù) 期 限 的 除 外 );(二 )甲 方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三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四 )被 錄 用 或 者 選 調(diào) 到 國 家 機(jī) 關(guān) 工 作 的 ;(五 )依 法 服 兵 役 的 。第 十 八 條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七 條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外 , 乙 方 提 出 解 除 本合同范本合 同 , 應(yīng) 提 前 30 天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乙 方 未 能 與 甲 方 協(xié) 商一致 的 , 乙 方 應(yīng) 當(dāng) 堅(jiān) 持 正 常 工 作 , 繼 續(xù) 履 行 本 合 同 ; 6 個(gè) 月 后 乙 方再 次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仍 未 能 與 甲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的 , 乙 方 即 可 單 方 面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八 條 的 約 定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第 十 九 條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后 , 違 反 規(guī) 定 使 用 或 者 允 許 他 人 使用 甲 方 的 知 識(shí) 產(chǎn) 權(quán) 、 技 術(shù) 秘 密 的 , 依 法 承 擔(dān) 法 律 責(zé) 任 。 乙 方 在 涉密 崗 位 工 作 , 其 解 除 本 合 同 , 應(yīng) 當(dāng) 遵 守 國 家 有 關(guān) 涉 密 人 員 管 理 的規(guī) 定 。五 、 聘 用 合 同 的 終 止 、 續(xù) 訂第 二 十 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的 , 本 合 同 即 行 終 止 :(一 )本 合 同 期 限 屆 滿 的 ;(二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終 止 條 件 出 現(xiàn) 的 ;(三 )乙 方 達(dá) 到 國 家 規(guī) 定 退 休 年 齡 的 ;(四 )乙 方 死 亡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失 蹤 、 死 亡 的 ;(五 )甲 方 依 法 注 銷 的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合 同 期 限 屆 滿 前 , 甲 方 應(yīng) 當(dāng) 提 前 3 O 日 將 終 止或 者 續(xù) 訂 聘 用 合 同 意 向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經(jīng) 協(xié) 商 辦 理 終 止 或者 續(xù) 訂 聘 用 合 同 手 續(xù) 。第 二 十 二 條 甲 方 依 據(jù)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xiàng) 、 第 (二 )項(xiàng) 、第 (五 )項(xiàng) 規(guī) 定 終 止 本 合 同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向 乙 方 出 具 終 止 本 合 同 的 書 面證 明 , 并 辦 理 有 關(guān) 手 續(xù) 。第 二 十 三 條 甲 方 與 乙 方 解 除 、 終 止 本 合 同 后 , 應(yīng) 按 照 本 市 社會(huì) 保 險(xiǎn)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為 乙 方 辦 理 保 險(xiǎn) 關(guān) 系 調(diào) 轉(zhuǎn) 手 續(xù) 。第 二 十 四 條 在 續(xù) 訂 聘 用 合 同 時(shí) , 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已 滿 2 5合同范本年 或 者 連 續(xù) 工 齡 已 滿 1 0 年 且 年 齡 距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退 休 年 齡 已 不 足1 O 年 的 , 如 果 乙 方 提 出 訂 立 聘 用 至 退 休 的 合 同 的 , 甲 方 應(yīng) 當(dāng) 與其 訂立 聘 用 至 退 休 的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條 乙 方 患 職 業(yè) 病 或 者 因 工 (公 )負(fù) 傷 并 被 勞 動(dòng) 能 力 鑒定 機(jī) 構(gòu) 確 認(rèn) 達(dá) 到 傷 殘 等 級(jí) , 要 求 續(xù) 訂 聘 用 合 同 的 , 甲 方 應(yīng) 當(dāng) 續(xù) 訂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六 條 乙 方 在 規(guī) 定 的 醫(yī) 療 期 內(nèi) 或 者 女 工 在 孕 期 、 產(chǎn) 期 、哺 乳 期 內(nèi) , 本 合 同 期 限 屆 滿 時(shí) , 甲 方 應(yīng) 當(dāng) 將 本 合 同 的 期 限 順 延 至醫(yī) 療 期 、 孕 期 、 產(chǎn) 期 、 哺 乳 期 期 滿 為 止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合 同 期 限 屆 滿 , 因 甲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條辦 理 終 止 或 者 續(xù) 訂 聘 用 合 同 手 續(xù) , 乙 方 與 甲 方 仍 存 在 事 實(shí) 聘 用 關(guān)系 的 , 甲 方 應(yīng) 當(dāng) 與 乙 方 續(xù) 訂 聘 用 合 同 。 甲 乙 雙 方 就 聘 用 合 同 期 限協(xié) 商 不 一 致 的 , 其 續(xù) 訂 的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從 簽 字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年 。六 、 違 反 和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經(jīng) 濟(jì) 補(bǔ) 償?shù)?二 十 八 條 屬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違 約 一 方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一 ) 任 何 一 方 違 反 聘 用 合 同 規(guī) 定 的 ;(二 ) 本 合 同 未 到 期 , 又 不 符 合 解 除 合 同 條 件 , 由 單 方 解 除合 同 的 ;(三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訂 立 的 無 效 或 部 分 無 效 聘 用 合 同 的 。違 約 一 方 承 擔(dān) 的 違 約 賠 償 金 額 為 : 第 二 十 九 條 乙 方 經(jīng) 甲 方 出 資 培 訓(xùn) 后 (含 試 用 期 間 )提 出 解 除 本合同范本合 同 的 , 對(duì) 甲 方 培 訓(xùn) 費(fèi) 的 補(bǔ) 償 金 額 為 :試 用 期 間 ,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不 承 擔(dān) 培 訓(xùn) 違 約 金 。第 三 十 條 屬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甲 方 應(yīng) 根 據(jù) 乙 方 在甲 方 工 作 的 年 限 , 發(fā) 給 一 定 的 經(jīng) 濟(jì) 補(bǔ) 償 金 :(一 ) 甲 方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同 意 解 除 的 ;(二 )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十 四 條 規(guī) 定 情 形 , 由 甲 方 單 方 面 解 除 本合 同 的 ;(三 )因 甲 方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經(jīng) 濟(jì) 補(bǔ) 償 以 乙 方 在 甲 方 每 工 作 1 年 , 支 付 乙 方 1 個(gè) 月 的 上 年月 平 均 工 資 為 標(biāo) 準(zhǔn) , 乙 方 工 作 不 滿 1 年 的 按 1 年 計(jì) 算 ; 月 平 均 工資 低 于 本 市 職 工 最 低 工 資 標(biāo) 準(zhǔn) 的 按 本 市 職 工 最 低 工 資 標(biāo) 準(zhǔn) 計(jì) 算 ;月 平 均 工 資 高 于 全 市 事 業(yè) 單 位 月 平 均 工 資 3 倍 以 上 的 , 按 3 倍 計(jì)算 。七 、 甲 乙 雙 方 約 定 的 其 他 內(nèi) 容第 三 十 一 條 甲 乙 雙 方 約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內(nèi) 容 :合同范本八 、 人 事 爭(zhēng) 議 處 理第 三 十 二 條 甲 乙 雙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發(fā) 生 爭(zhēng) 議 的 , 應(yīng) 協(xié) 商 解 決 ;協(xié) 商 無 效 的 , 當(dāng) 事 人 可 向 上 級(j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申 請(qǐng) 調(diào) 解 和 處 理 或 者向 人 事 爭(zhēng) 議 仲 裁 委 員 會(huì) 申 請(qǐng) 仲 裁 , 仲 裁 結(jié) 果 對(duì) 爭(zhēng) 議 雙 方 具 有 約 束力 。九 、 其 他第 三 十 三 條 本 合 同 未 盡 事 宜 或 與 國 家 、 安 徽 省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相 悖的 , 按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雙 方 各 執(zhí) 一 份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合同范本甲 方 ( 蓋 章 ) 乙 方 ( 簽 字 或 蓋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簽 字 或 蓋 章 )合同范本簽 訂 日 期 年 月 日聘 用 合 同 續(xù) 訂 書本 次 續(xù) 訂 聘 用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月 日 止 。甲 方 (蓋 章 ) 乙 方 (簽 字 或 蓋 章 )簽證機(jī)關(guān)意見 簽 證 機(jī) 關(guān) 印 章簽 證 員 印 章年 月 日合同范本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簽 字 或 蓋 章 )簽 訂 日 期 年 月 日聘 用 合 同 變 更 書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平 等 自 愿 、 協(xié) 商 同 意 , 對(duì) 本 合 同 作 以 下 變 更 :合同范本甲 方 (蓋 章 ) 乙 方 (簽 字 或 蓋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簽 字 或 蓋 章 )簽 訂 日 期 : 年 月 日- 1.請(qǐng)仔細(xì)閱讀文檔,確保文檔完整性,對(duì)于不預(yù)覽、不比對(duì)內(nèi)容而直接下載帶來的問題本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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