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ān)政策的公告》財(cái)政部 稅務(wù)總局 海關(guān)總署 公告2019年第39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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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cái) 政 部 稅 務(wù) 總 局 海 關(guān) 總 署關(guān) 于 深 化 增 值 稅 改 革 有 關(guān) 政 策 的 公 告財(cái) 政 部 稅 務(wù) 總 局 海 關(guān) 總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號(hào)為 貫 徹 落 實(shí) 黨 中 央 、 國(guó) 務(wù) 院 決 策 部 署 , 推 進(jìn) 增 值 稅 實(shí) 質(zhì) 性 減 稅 , 現(xiàn) 將 2019 年 增值 稅 改 革 有 關(guān) 事 項(xiàng) 公 告 如 下 :一 、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 以 下 稱 納 稅 人 ) 發(fā) 生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銷 售 行 為 或 者 進(jìn) 口 貨 物 ,原 適 用 16%稅 率 的 , 稅 率 調(diào) 整 為 13%; 原 適 用 10%稅 率 的 , 稅 率 調(diào) 整 為 9%。二 、 納 稅 人 購(gòu) 進(jìn) 農(nóng) 產(chǎn) 品 , 原 適 用 10%扣 除 率 的 , 扣 除 率 調(diào) 整 為 9%。 納 稅 人 購(gòu) 進(jìn)用 于 生 產(chǎn)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13%稅 率 貨 物 的 農(nóng) 產(chǎn) 品 , 按 照 10%的 扣 除 率 計(jì) 算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三 、 原 適 用 16%稅 率 且 出 口 退 稅 率 為 16%的 出 口 貨 物 勞 務(wù) , 出 口 退 稅 率 調(diào) 整 為13%; 原 適 用 10%稅 率 且 出 口 退 稅 率 為 10%的 出 口 貨 物 、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 出 口 退 稅率 調(diào) 整 為 9%。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 含 2019 年 4 月 1 日 前 ) , 納 稅 人 出 口 前 款 所 涉 貨 物 勞 務(wù) 、發(fā) 生 前 款 所 涉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 適 用 增 值 稅 免 退 稅 辦 法 的 , 購(gòu) 進(jìn) 時(shí) 已 按 調(diào) 整 前 稅 率 征 收 增值 稅 的 , 執(zhí) 行 調(diào) 整 前 的 出 口 退 稅 率 , 購(gòu) 進(jìn) 時(shí) 已 按 調(diào) 整 后 稅 率 征 收 增 值 稅 的 , 執(zhí) 行 調(diào) 整 后的 出 口 退 稅 率 ; 適 用 增 值 稅 免 抵 退 稅 辦 法 的 , 執(zhí) 行 調(diào) 整 前 的 出 口 退 稅 率 , 在 計(jì) 算 免 抵 退稅 時(shí) , 適 用 稅 率 低 于 出 口 退 稅 率 的 , 適 用 稅 率 與 出 口 退 稅 率 之 差 視 為 零 參 與 免 抵 退 稅 計(jì)算 。出 口 退 稅 率 的 執(zhí) 行 時(shí) 間 及 出 口 貨 物 勞 務(wù) 、 發(fā) 生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的 時(shí) 間 , 按 照 以 下 規(guī) 定執(zhí) 行 : 報(bào) 關(guān) 出 口 的 貨 物 勞 務(wù) ( 保 稅 區(qū) 及 經(jīng) 保 稅 區(qū) 出 口 除 外 ) , 以 海 關(guān) 出 口 報(bào) 關(guān) 單 上 注 明的 出 口 日 期 為 準(zhǔn) ; 非 報(bào) 關(guān) 出 口 的 貨 物 勞 務(wù) 、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 以 出 口 發(fā) 票 或 普 通 發(fā) 票 的 開(kāi)具 時(shí) 間 為 準(zhǔn) ; 保 稅 區(qū) 及 經(jīng) 保 稅 區(qū) 出 口 的 貨 物 , 以 貨 物 離 境 時(shí) 海 關(guān) 出 具 的 出 境 貨 物 備 案 清單 上 注 明 的 出 口 日 期 為 準(zhǔn) 。四 、 適 用 13%稅 率 的 境 外 旅 客 購(gòu) 物 離 境 退 稅 物 品 , 退 稅 率 為 11%; 適 用 9%稅率 的 境 外 旅 客 購(gòu) 物 離 境 退 稅 物 品 , 退 稅 率 為 8%。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 按 調(diào) 整 前 稅 率 征 收 增 值 稅 的 , 執(zhí) 行 調(diào) 整 前 的 退 稅 率 ; 按 調(diào)整 后 稅 率 征 收 增 值 稅 的 , 執(zhí) 行 調(diào) 整 后 的 退 稅 率 。退 稅 率 的 執(zhí) 行 時(shí) 間 , 以 退 稅 物 品 增 值 稅 普 通 發(fā) 票 的 開(kāi) 具 日 期 為 準(zhǔn) 。五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 《 營(yíng) 業(yè)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diǎn) 有 關(guān) 事 項(xiàng) 的 規(guī) 定 》 ( 財(cái) 稅〔 2016〕 36 號(hào) 印 發(fā) ) 第 一 條 第 ( 四 ) 項(xiàng) 第 1 點(diǎn) 、 第 二 條 第 ( 一 ) 項(xiàng) 第 1 點(diǎn) 停 止 執(zhí) 行 ,納 稅 人 取 得 不 動(dòng) 產(chǎn) 或 者 不 動(dòng) 產(chǎn) 在 建 工 程 的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不 再 分 2 年 抵 扣 。 此 前 按 照 上 述 規(guī)定 尚 未 抵 扣 完 畢 的 待 抵 扣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 可 自 2019 年 4 月 稅 款 所 屬 期 起 從 銷 項(xiàng) 稅 額 中 抵扣 。六 、 納 稅 人 購(gòu) 進(jìn) 國(guó) 內(nèi) 旅 客 運(yùn) 輸 服 務(wù) , 其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允 許 從 銷 項(xiàng) 稅 額 中 抵 扣 。( 一 ) 納 稅 人 未 取 得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的 , 暫 按 照 以 下 規(guī) 定 確 定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1.取 得 增 值 稅 電 子 普 通 發(fā) 票 的 , 為 發(fā) 票 上 注 明 的 稅 額 ;2.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運(yùn) 輸 電 子 客 票 行 程 單 的 , 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計(jì) 算 進(jìn) 項(xiàng)稅 額 :航 空 旅 客 運(yùn) 輸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 票 價(jià) +燃 油 附 加 費(fèi) ) ÷( 1+9%) ×9%3.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鐵 路 車 票 的 , 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計(jì) 算 的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鐵 路 旅 客 運(yùn) 輸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票 面 金 額 ÷( 1+9%) ×9%4.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票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計(jì) 算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旅 客 運(yùn) 輸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票 面 金 額 ÷( 1+3%) ×3%( 二 ) 《 營(yíng) 業(yè)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diǎn) 實(shí) 施 辦 法 》 ( 財(cái) 稅 〔 2016〕 36 號(hào) 印 發(fā) ) 第 二 十七 條 第 ( 六 ) 項(xiàng) 和 《 營(yíng) 業(yè)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diǎn) 有 關(guān) 事 項(xiàng) 的 規(guī) 定 》 ( 財(cái) 稅 〔 2016〕 36 號(hào)印 發(fā) ) 第 二 條 第 ( 一 ) 項(xiàng) 第 5 點(diǎn) 中 “購(gòu) 進(jìn) 的 旅 客 運(yùn) 輸 服 務(wù) 、 貸 款 服 務(wù) 、 餐 飲 服 務(wù) 、 居 民日 常 服 務(wù) 和 娛 樂(lè) 服 務(wù) ”修 改 為 “購(gòu) 進(jìn) 的 貸 款 服 務(wù) 、 餐 飲 服 務(wù) 、 居 民 日 常 服 務(wù) 和 娛 樂(lè) 服 務(wù) ”。七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許 生 產(chǎn) 、 生 活 性 服 務(wù) 業(yè) 納 稅人 按 照 當(dāng) 期 可 抵 扣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加 計(jì) 10%, 抵 減 應(yīng) 納 稅 額 ( 以 下 稱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 。( 一 ) 本 公 告 所 稱 生 產(chǎn) 、 生 活 性 服 務(wù) 業(yè) 納 稅 人 , 是 指 提 供 郵 政 服 務(wù) 、 電 信 服 務(wù) 、 現(xiàn)代 服 務(wù) 、 生 活 服 務(wù) ( 以 下 稱 四 項(xiàng) 服 務(wù) ) 取 得 的 銷 售 額 占 全 部 銷 售 額 的 比 重 超 過(guò) 50%的 納 稅 人 。 四 項(xiàng) 服 務(wù) 的 具 體 范 圍 按 照 《 銷 售 服 務(wù) 、 無(wú) 形 資 產(chǎn) 、 不 動(dòng) 產(chǎn) 注 釋 》 ( 財(cái) 稅〔 2016〕 36 號(hào) 印 發(fā) ) 執(zhí) 行 。2019 年 3 月 31 日 前 設(shè) 立 的 納 稅 人 , 自 2018 年 4 月 至 2019 年 3 月 期 間 的 銷 售額 (經(jīng) 營(yíng) 期 不 滿 12 個(gè) 月 的 , 按 照 實(shí) 際 經(jīng) 營(yíng) 期 的 銷 售 額 )符 合 上 述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 自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適 用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2019 年 4 月 1 日 后 設(shè) 立 的 納 稅 人 , 自 設(shè) 立 之 日 起 3 個(gè) 月 的 銷 售 額 符 合 上 述 規(guī) 定條 件 的 , 自 登 記 為 一 般 納 稅 人 之 日 起 適 用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納 稅 人 確 定 適 用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后 , 當(dāng) 年 內(nèi) 不 再 調(diào) 整 , 以 后 年 度 是 否 適 用 , 根 據(jù) 上 年度 銷 售 額 計(jì) 算 確 定 。納 稅 人 可 計(jì) 提 但 未 計(jì) 提 的 加 計(jì) 抵 減 額 , 可 在 確 定 適 用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當(dāng) 期 一 并 計(jì) 提 。( 二 ) 納 稅 人 應(yīng) 按 照 當(dāng) 期 可 抵 扣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的 10%計(jì) 提 當(dāng) 期 加 計(jì) 抵 減 額 。 按 照 現(xiàn) 行規(guī) 定 不 得 從 銷 項(xiàng) 稅 額 中 抵 扣 的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 不 得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 已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的 進(jìn)項(xiàng) 稅 額 , 按 規(guī) 定 作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轉(zhuǎn) 出 的 , 應(yīng) 在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轉(zhuǎn) 出 當(dāng) 期 , 相 應(yīng) 調(diào) 減 加 計(jì) 抵 減 額 。 計(jì)算 公 式 如 下 :當(dāng) 期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當(dāng) 期 可 抵 扣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10%當(dāng) 期 可 抵 減 加 計(jì) 抵 減 額 =上 期 末 加 計(jì) 抵 減 額 余 額 +當(dāng) 期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當(dāng) 期 調(diào) 減加 計(jì) 抵 減 額( 三 ) 納 稅 人 應(yīng) 按 照 現(xiàn) 行 規(guī) 定 計(jì) 算 一 般 計(jì) 稅 方 法 下 的 應(yīng) 納 稅 額 ( 以 下 稱 抵 減 前 的 應(yīng)納 稅 額 ) 后 , 區(qū) 分 以 下 情 形 加 計(jì) 抵 減 :1.抵 減 前 的 應(yīng) 納 稅 額 等 于 零 的 , 當(dāng) 期 可 抵 減 加 計(jì) 抵 減 額 全 部 結(jié) 轉(zhuǎn) 下 期 抵 減 ;2.抵 減 前 的 應(yīng) 納 稅 額 大 于 零 , 且 大 于 當(dāng) 期 可 抵 減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的 , 當(dāng) 期 可 抵 減 加 計(jì) 抵減 額 全 額 從 抵 減 前 的 應(yīng) 納 稅 額 中 抵 減 ;3.抵 減 前 的 應(yīng) 納 稅 額 大 于 零 ,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當(dāng) 期 可 抵 減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的 , 以 當(dāng) 期 可 抵減 加 計(jì) 抵 減 額 抵 減 應(yīng) 納 稅 額 至 零 。 未 抵 減 完 的 當(dāng) 期 可 抵 減 加 計(jì) 抵 減 額 , 結(jié) 轉(zhuǎn) 下 期 繼 續(xù) 抵減 。( 四 ) 納 稅 人 出 口 貨 物 勞 務(wù) 、 發(fā) 生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不 適 用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 其 對(duì) 應(yīng) 的 進(jìn)項(xiàng) 稅 額 不 得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納 稅 人 兼 營(yíng) 出 口 貨 物 勞 務(wù) 、 發(fā) 生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且 無(wú) 法 劃 分 不 得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的 進(jìn)項(xiàng) 稅 額 ,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計(jì) 算 :不 得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的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 當(dāng) 期 無(wú) 法 劃 分 的 全 部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當(dāng) 期 出 口 貨 物勞 務(wù) 和 發(fā) 生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的 銷 售 額 ÷當(dāng) 期 全 部 銷 售 額( 五 ) 納 稅 人 應(yīng) 單 獨(dú) 核 算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的 計(jì) 提 、 抵 減 、 調(diào) 減 、 結(jié) 余 等 變 動(dòng) 情 況 。 騙 取適 用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或 虛 增 加 計(jì) 抵 減 額 的 , 按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guó) 稅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等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處 理 。( 六 ) 加 計(jì) 抵 減 政 策 執(zhí) 行 到 期 后 , 納 稅 人 不 再 計(jì) 提 加 計(jì) 抵 減 額 , 結(jié) 余 的 加 計(jì) 抵 減 額停 止 抵 減 。八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 試 行 增 值 稅 期 末 留 抵 稅 額 退 稅 制 度 。( 一 ) 同 時(shí)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納 稅 人 , 可 以 向 主 管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 申 請(qǐng) 退 還 增 量 留 抵 稅 額 :1.自 2019 年 4 月 稅 款 所 屬 期 起 , 連 續(xù) 六 個(gè) 月 ( 按 季 納 稅 的 , 連 續(xù) 兩 個(gè) 季 度 ) 增 量留 抵 稅 額 均 大 于 零 , 且 第 六 個(gè) 月 增 量 留 抵 稅 額 不 低 于 50 萬(wàn) 元 ;2.納 稅 信 用 等 級(jí) 為 A 級(jí) 或 者 B 級(jí) ;3.申 請(qǐng) 退 稅 前 36 個(gè) 月 未 發(fā) 生 騙 取 留 抵 退 稅 、 出 口 退 稅 或 虛 開(kāi)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情 形的 ;4.申 請(qǐng) 退 稅 前 36 個(gè) 月 未 因 偷 稅 被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 處 罰 兩 次 及 以 上 的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的 。( 二 ) 本 公 告 所 稱 增 量 留 抵 稅 額 , 是 指 與 2019 年 3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稅 額 。( 三 ) 納 稅 人 當(dāng) 期 允 許 退 還 的 增 量 留 抵 稅 額 ,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計(jì) 算 :允 許 退 還 的 增 量 留 抵 稅 額 =增 量 留 抵 稅 額 ×進(jìn) 項(xiàng) 構(gòu) 成 比 例 ×60%進(jìn) 項(xiàng) 構(gòu) 成 比 例 , 為 2019 年 4 月 至 申 請(qǐng) 退 稅 前 一 稅 款 所 屬 期 內(nèi) 已 抵 扣 的 增 值 稅 專用 發(fā) 票 ( 含 稅 控 機(jī) 動(dòng) 車 銷 售 統(tǒng) 一 發(fā) 票 ) 、 海 關(guān) 進(jìn) 口 增 值 稅 專 用 繳 款 書 、 解 繳 稅 款 完 稅 憑證 注 明 的 增 值 稅 額 占 同 期 全 部 已 抵 扣 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的 比 重 。( 四 ) 納 稅 人 應(yīng) 在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bào) 期 內(nèi) , 向 主 管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 申 請(qǐng) 退 還 留 抵 稅 額 。( 五 ) 納 稅 人 出 口 貨 物 勞 務(wù) 、 發(fā) 生 跨 境 應(yīng) 稅 行 為 , 適 用 免 抵 退 稅 辦 法 的 , 辦 理 免 抵退 稅 后 , 仍 符 合 本 公 告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 可 以 申 請(qǐng) 退 還 留 抵 稅 額 ; 適 用 免 退 稅 辦 法 的 , 相 關(guān)進(jìn) 項(xiàng) 稅 額 不 得 用 于 退 還 留 抵 稅 額 。( 六 ) 納 稅 人 取 得 退 還 的 留 抵 稅 額 后 , 應(yīng) 相 應(yīng) 調(diào) 減 當(dāng) 期 留 抵 稅 額 。 按 照 本 條 規(guī) 定 再次 滿 足 退 稅 條 件 的 , 可 以 繼 續(xù) 向 主 管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 申 請(qǐng) 退 還 留 抵 稅 額 , 但 本 條 第 ( 一 ) 項(xiàng) 第1 點(diǎn) 規(guī) 定 的 連 續(xù) 期 間 , 不 得 重 復(fù) 計(jì) 算 。( 七 ) 以 虛 增 進(jìn) 項(xiàng) 、 虛 假 申 報(bào) 或 其 他 欺 騙 手 段 , 騙 取 留 抵 退 稅 款 的 , 由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 追繳 其 騙 取 的 退 稅 款 , 并 按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guó) 稅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等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處 理 。( 八 ) 退 還 的 增 量 留 抵 稅 額 中 央 、 地 方 分 擔(dān) 機(jī) 制 另 行 通 知 。九 、 本 公 告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執(zhí) 行 。特 此 公 告 。財(cái) 政 部 稅 務(wù) 總 局 海 關(guān) 總 署2019 年 3 月 20 日- 1.請(qǐng)仔細(xì)閱讀文檔,確保文檔完整性,對(duì)于不預(yù)覽、不比對(duì)內(nèi)容而直接下載帶來(lái)的問(wèn)題本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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