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50-201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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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 R81 G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 GA 50—2014 代替 GA 50-2005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相 Photographing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2014 - 04 - 09發(fā)布 2014 - 05 - 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fā)布 GA 50—201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一般要求 2 5 照相的內容和要求 2 6 現(xiàn)場照片卷的制作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 照相方法 9 附錄B(資料性附錄) 特殊環(huán)境的拍攝 10 附錄C(資料性附錄) 封面格式 11 前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5章(5.1.3、5.2.3、5.3.3、5.4.3、5.5.3、5.7除外)、第6章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 50-2005《交通事故勘驗照相》。與GA 50-2005相比,除邏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范圍內容(見第1章,2005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元素照相、比對照相的術語和定義(見3.2、3.6、3.8);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方位照相、概覽照相、局部照相(原中心照相)、細目照相的定義(見3.1、3.3、3.4、3.5、3.7,2005年版的2.1、2.2、2.3、2.4、2.5); ——刪除了視頻圖像采集的定義(見2005年版的2.6); ——修改了一般要求(見第4章,2005年版的3.1); ——修改了方位照相、概覽照相、局部照相(原中心照相)、細目照相的內容和要求(見5.1、5.2、5.3、5.5,2005年版的3.2、3.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元素照相、比對照相的內容和要求(見5.4、5.6); ——修改了交通事故照片卷的封面和正文(照片)(見6.1.1、6.1.2,2005年版的4.1); ——增加了一般要求(見6.2); ——修改了照片編排、照片粘貼及照片標引要求(見6.3、6.4、6.5,2005年版4.4、4.5); ——增加了文字說明(見6.6) ——刪除了視頻圖像貯存(見2005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照片的歸檔(見6.7,2005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照相方法(見附錄A); ——增加了特殊環(huán)境的拍攝(見附錄B); ——增加了封面格式(見附錄C)。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梅冰松、張琳、張雷、來劍戈、侯心一、陳玉峰、谷友炳、王連明、張興無。 本部分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 GA 50-1993; —— GA 50-2005。 13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相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相的一般要求、照相的內容和要求以及照片卷的制作。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相,也適用于調查取證的照相。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3865-2009 比例照相規(guī)則 GB/T 29349-2012 現(xiàn)場照相、錄像要求 GB/T 29351-2012 法庭科學照相制卷質量要求 GA 41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 GA/T223-1999 尸體辨認照相、錄像方法規(guī)則 GA/T591 刑事照相設備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相關的空間范圍。 3.2 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key ele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人(尸)體、物體、痕跡、道路及其設施等。 3.3 方位照相 photography of azimuth 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地理位置及現(xiàn)場與周圍環(huán)境相互關系的專門照相。 3.4 概覽照相 photography of general scene 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全貌及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宏觀相互關系的專門照相。 3.5 局部照相 photography of valuable portion 反映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范圍內道路交通事故元素位置關系的專門照相。 3.6 元素照相 photography of Scene elements 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的外觀、狀態(tài)的專門照相。 3.7 細目照相 photography of detail 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局部細節(jié)、物證及表面痕跡特征的專門照相。 3.8 比對照相 photography of contrast 反映造痕體和承痕體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的專門照相。 4 一般要求 4.1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相應客觀、全面、及時、清晰。 4.2 照相設備應符合GA/T 591的要求。 4.3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應符合GA 41的要求。 4.4 應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特點,采用相向拍攝法、多向拍攝法、回轉連續(xù)拍攝法、直線連續(xù)拍攝法,拍攝方法應符合GB/T 29349-2012中的3.7、3.8、3.9、3.10的要求。 4.5 比例照相應符合GB/T 23865的要求。 4.6 拍攝前應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情況制定拍攝計劃,清除現(xiàn)場無關人員和車輛,在不污染、破壞痕跡、物證的前提下,標劃或放置標識物,標示地面痕跡起止點、突變點及相關物證的位置。 4.7 在確保痕跡物證完好的情況下,車輛內部勘驗照相、人(尸)體體表勘驗照相和比對照相可在撤離現(xiàn)場后,于其它地點拍攝完成。人(尸)體體表勘驗照相的拍攝應符合GA/T223-1999的第4章的要求,車輛內部勘驗照相和比對照相拍攝應符合5.4.1.2、5.5.1.2和5.6的要求。 4.8 受環(huán)境條件限制在現(xiàn)場無法拍攝的,應在條件具備后補拍,并在制作照片卷時用文字注明。 4.9 現(xiàn)場照片應與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相互補充、相互印證。 5 照相的內容和要求 5.1 方位照相 5.1.1 拍攝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方位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 a) 現(xiàn)場的地理位置、現(xiàn)場與周圍環(huán)境的相互關系; b) 現(xiàn)場地理位置的固定標識物,包括標志牌、里程碑、燈桿、橋梁以及醫(yī)院、學校、商店等標志性建筑物; c) 現(xiàn)場周圍環(huán)境,包括街道、隧道、橋梁、山體、懸崖、溝渠、涵洞、河流、植被等; d) 現(xiàn)場周圍交通設施,包括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jiān)控設備等; e) 現(xiàn)場道路的形態(tài)特征,包括路口、路段、車道數(shù)量、視距、坡度、曲度等。 5.1.2 拍攝要求 5.1.2.1 拍攝時取景范圍應能反映出現(xiàn)場與現(xiàn)場地理位置標識物、周圍環(huán)境、周圍交通設施的相互關系和道路形態(tài)特征。 5.1.2.2 現(xiàn)場位于路段,應沿道路走向相向拍攝,視角盡量涵蓋現(xiàn)場所有車道,并反映是否彎道或坡道。 5.1.2.3 現(xiàn)場位于路口,應沿道路走向從三個或三個以上不同方向對現(xiàn)場及周圍環(huán)境進行拍攝,視角覆蓋整個路口范圍。 5.1.3 拍攝方法 拍攝方法參見附錄A的A.1。 5.2 概覽照相 5.2.1 拍攝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概覽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 a)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全貌; b) 現(xiàn)場的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5.2.2 拍攝要求 5.2.2.1 視角應覆蓋全部現(xiàn)場元素,盡量避免現(xiàn)場元素之間相互遮擋,并能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各元素之間的宏觀位置關系。 5.2.2.2 現(xiàn)場位于路段的,應結合道路走向或車輛行駛軌跡進行相向拍攝,視角涵蓋現(xiàn)場所在車道。 5.2.2.3 現(xiàn)場位于路口的,應沿道路走向從三個或三個以上不同方向進行拍攝,視角涵蓋路口區(qū)域。 5.2.3 拍攝方法 拍攝方法參見A.2。 5.3 局部照相 5.3.1 拍攝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局部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 a) 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重要局部; b) 現(xiàn)場的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5.3.2 拍攝要求 5.3.2.1 應能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間相互關系。 5.3.2.2 選擇適當拍攝角度,避免被拍攝主體相互遮擋。 5.3.2.3 有地面痕跡突變點的,應拍攝路面痕跡突變點與道路交通事故元素之間的關系。 5.3.2.4 拍攝路面輪胎痕跡與車輛位置關系時,應將機位設置于痕跡起點處,視角應覆蓋痕跡起點和車輛位置的空間區(qū)域,照片應能盡量反映痕跡的起點、止點、突變點和走向。 5.3.3 拍攝方法 拍攝方法參見A.3。 5.4 元素照相 5.4.1 拍攝內容 5.4.1.1 人(尸)體 人(尸)體的拍攝內容如下: a) 人(尸)體在車內或車外所處位置; b) 人(尸)體姿態(tài); c) 人(尸)體全貌及頭面照; d) 人(尸)體衣著。 5.4.1.2 車輛 車輛的拍攝內容如下: a) 車輛在現(xiàn)場的位置和狀態(tài); b) 車輛外觀特征。 5.4.1.3 道路設施 道路設施的拍攝內容如下: a) 現(xiàn)場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b) 現(xiàn)場被撞的交通設施。 5.4.1.4 現(xiàn)場地面痕跡 現(xiàn)場地面痕跡的拍攝內容如下: a) 地面輪胎痕跡,包括拖印、側滑印、滾印、壓印等; b) 人體在地面上的痕跡; c) 地面其他痕跡,包括車體、車輛部件或物品在地面形成的痕跡。 5.4.1.5 散落物和血跡 散落物和血跡的拍攝內容如下: a) 散落物,包括車輛部件、物品等; b) 血跡和人體組織。 5.4.1.6 其它與事故有關的物證 包括被撞的動物、樹木、房屋等。 5.4.2 拍攝要求 5.4.2.1 人(尸)體 人(尸)體拍攝要求如下: a) 應先標劃人(尸)體位置,再進行拍攝; b) 死亡兩人以上的,應先對尸體進行編號,再拍攝; c) 應反映人(尸)體所在現(xiàn)場位置、姿態(tài)和衣著情況; d) 應反映人(尸)體體表及衣著表面的破損、痕跡、血跡、附著物等位置關系。 5.4.2.2 車輛 車輛拍攝要求如下: a) 應反映車輛位置和狀態(tài); b) 應反映車輛外觀,包括車體、輪胎、號牌、燈光和附加物等; c) 應反映車輛破損變形情況。 5.4.2.3 道路設施 道路設施拍攝要求如下: a) 應反映現(xiàn)場道路交通標志全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線; b) 應反映被撞設施的整體狀態(tài)和受損部位。 5.4.2.4 現(xiàn)場地面痕跡 地面痕跡拍攝要求如下: a) 應反映痕跡的起點、止點、突變點和走向; b) 痕跡與背景反差小時,在確保不污染痕跡的條件下,可用粉筆標畫痕跡外廓; c) 被拍攝元素不小于畫面的2/3。 5.4.2.5 散落物和血跡 應反映散落物和血跡的位置、方向和形態(tài)特征。 5.4.3 拍攝方法 拍攝方法參見A.4。 5.5 細目照相 5.5.1 拍攝內容 5.5.1.1 人(尸)體痕跡 人(尸)體痕跡拍攝內容如下: a) 衣著表面破損、刮擦、輪胎花紋等痕跡; b) 衣著或體表的油脂、泥土、漆、橡膠等附著物; c) 體表傷痕。 5.5.1.2 車輛痕跡和部件狀況 車輛痕跡和部件狀況拍攝內容如下: a) 破損、變形、缺失的具體位置、形態(tài); b) 擦劃痕跡的位置、形態(tài); c) 附著物的位置、形態(tài)、顏色,包括血跡、毛發(fā)、人體組織、纖維、指紋、掌紋及鞋印的位置及形態(tài)等; d) 輪胎的花紋形態(tài)及輪胎破損痕跡; e) 車內物品,包括鞋、包等; f) 車內部件狀態(tài),包括方向盤、儀表盤、燈光及雨刮器開關、檔位、駐車制動器、座椅、安全帶、氣囊、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和行駛記錄儀等。 5.5.1.3 地面痕跡 地面痕跡拍攝內容如下: a) 車輛輪胎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花紋形態(tài)和尺寸等; b) 車體在地面遺留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花紋形態(tài)和尺寸等; c) 人體在地面遺留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形態(tài)和尺寸等; d) 地面其他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形態(tài)和尺寸等; e) 散落物上附著痕跡的形態(tài)、尺寸; f) 血跡的形態(tài)、尺寸。 5.5.2 拍攝要求 5.5.2.1 應貼放比例尺,比例尺的貼放和選擇應符合GB/T 23865-2009中的3.4、3.5的要求。 5.5.2.2 應清晰反映痕跡、損傷、微量物質的形態(tài)、顏色、質地和比例尺刻度。 5.5.2.3 被拍攝主體應不小于畫面的2/3。 5.5.2.4 弱光條件下拍攝,可使用輔助光源。 5.5.3 拍攝方法 拍攝方法參見A.5。 5.6 比對照相 5.6.1 拍攝內容 經(jīng)勘查確定的承痕體與造痕體,應拍攝比對照片,拍攝內容如下: a) 車輛與車輛的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 b) 車輛與固定物(樹、線桿、護欄等)的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 c) 車輛輪胎花紋與地面輪胎花紋的比對; d) 車體痕跡與地面痕跡的比對; e) 人體及衣著痕跡與車體痕跡、地面痕跡的比對; f) 整體分離痕跡的比對。 5.6.2 拍攝要求 5.6.2.1 應確認痕跡對應關系,分析判斷承痕體與造痕體的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 5.6.2.2 應垂直于痕跡所在平面,分別拍攝承痕體與造痕體接觸部位的細目照片。 5.6.2.3 有條件的,應按接觸方式擺放造痕體與承痕體,拍攝兩者的關系照片。 5.7 特殊環(huán)境的拍攝 特殊環(huán)境拍攝的注意事項參見附錄B。 6 現(xiàn)場照片卷的制作 6.1 交通事故照片卷的組成 交通事故照片卷由封面、正文(照片)、正文載體三部分組成。 6.1.1 封面 6.1.1.1 交通事故照片卷封面應包括以下內容: a) 事故編號; b) 案卷題名; c) 制作單位; d) 事故時間; e) 事故地點; f) 拍攝人; g) 拍攝日期; h) 制卷人; i) 制卷日期; j) 卷內照片張數(shù)。 6.1.1.2 封面格式示例參見附錄C。 6.1.2 正文(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卷正文內容如下: a) 照片; b) 標引線; c) 文字說明。 6.2 一般要求 6.2.1 正文載體可使用照片粘貼紙,紙張質量、尺寸應符合GB/T29351-2012中的5.1、5.2的要求,也可使用照片級打印紙,尺寸應為國際標準A4型紙。 6.2.2 照片規(guī)格尺寸應符合GB/T29351-2012中的6.4的要求。 6.2.3 照片、標引線和文字說明可使用計算機排版,直接打印在采用照片級打印紙的正文載體上。 6.3 照片編排 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編排要求如下: a) 應按方位、概覽、局部、元素、細目和比對照片的順序編排; b) 根據(jù)需要,局部、元素、細目和比對照片可穿插編排; c) 細目照片應與局部、元素照片相對應。 6.4 照片粘貼 照片間隔應疏密適當,每頁應留有25%~35%的空白區(qū),版面應規(guī)范、整潔。 6.5 照片標引 照片標引應符合GB/T29351-2012中的8.2的要求。 6.6 文字說明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卷應附注文字說明,文字說明要求以下: a) 文字說明應與照片對應; b) 文字說明內容應通俗、簡練、嚴密、準確;方位照和概覽照的文字說明應體現(xiàn)出拍攝方向,局部照和比對照的文字說明應體現(xiàn)出被攝主體的名稱、比對關系; c) 文字說明可手寫或打印,手寫字跡應工整、清晰、可辨,打印字體為三號宋體; d) 文字說明中帶有計量單位的數(shù)字,應采用阿拉伯數(shù)字; e) 文字說明中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并書寫該計量單位的符號或代號,如:毫米應寫作mm; f) 文字說明應粘貼或打印在照片下方,距照片邊緣5mm~10mm居中部位。 6.7 歸檔 6.7.1 對肇事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應分別制作一式兩份照片歸入案卷的正本和副本。 6.7.2 數(shù)碼照片應保存原始圖像文件,刻制光盤,光盤上應注明案件的名稱、發(fā)生時間、地點、案件性質、拍攝日期、拍攝人等信息,并與案卷統(tǒng)一歸檔。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照相方法 A.1 方位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攝: a) 現(xiàn)場位于路段,縱向范圍較大時,可將機位設置于道路中心線(軸線)上,采用直線連續(xù)拍攝法拍攝; b) 現(xiàn)場位于路口,可采用多向拍攝法或回轉連續(xù)拍攝法拍攝; c) 宜采用標準鏡頭拍攝,光圈不大于F8; d) 有條件的,可將機位設置于較高地點,進行俯拍。 A.2 概覽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攝: a) 現(xiàn)場位于路段,可采用相向拍攝法拍攝; b) 現(xiàn)場位于路口,可采用多向拍攝法拍攝; c) 現(xiàn)場范圍較大,可從相對方向分別采用直線連續(xù)法拍攝。 A.3 局部照相 拍攝現(xiàn)場局部照片時,宜圍繞現(xiàn)場重要局部,采用多向拍攝法拍攝。 A.4 元素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攝: a) 拍攝尸體全身照時,應采用中心垂直拍攝的方法,持相機站于尸體一側,保持相機鏡頭與尸體所在平面基本垂直,使人(尸)體不小于畫面的2/3; b) 拍攝面貌照時,應以鼻尖為中心,相機垂直于面部拍攝,記錄面貌特征及附著物和傷痕情況; c) 拍攝多輪車輛時,應以相同高度、相同距離沿車輛對角線相對方向各拍攝一張; d) 拍攝兩輪車輛時,應在垂直于車體兩側的中心位置各拍攝一張; e) 車體損傷變形較大的,可選取能反映車輛損傷變形情況的位置拍攝。 f) 拍攝較大面積痕跡和散落物時,可持相機站于痕跡或散落物起點一側,朝痕跡止點或散落物拋灑方向,保持相機水平拍攝,使被攝元素不小于畫面的2/3; g) 拍攝較小面積痕跡和血跡時,應采用中心垂直拍攝方法。 A.5 細目照相 拍攝細目照應采用比例照相方法,保持鏡頭與痕跡面垂直,使比例尺與取景器一側邊框平行;單幅畫面無法反映完整時,可采用直線連續(xù)拍攝法,拍攝時相鄰兩張照片應有重合部分,重合部分應避開主要痕跡損傷位置。 A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特殊環(huán)境的拍攝 B.1 白天逆光和陰影區(qū)拍攝 白天逆光環(huán)境拍攝,或被攝主體處于陰影區(qū)中時,應使用輔助光源對主體進行補光。 B.2 夜間現(xiàn)場拍攝 夜間現(xiàn)場拍攝的注意事項如下: a) 夜間現(xiàn)場拍攝應做好現(xiàn)場安全防護工作; b) 夜間現(xiàn)場拍攝應使用閃光燈、三腳架、便攜式輔助光源、快門線等裝置,光源色溫5500K~6000K; c) 拍攝時應確保畫面布光均勻。使用閃光燈布光的,應使用多次閃光法;使用車載現(xiàn)場勘查燈或便攜式輔助光源的,應配合使用聚光燈和泛光燈; d) 拍攝玻璃、金屬等高反光率客體時應調整光源與相機角度,避免反射光進入鏡頭形成光斑; e) 拍攝痕跡細目照宜采用側光方法布光; f) 拍攝地面輪胎痕跡宜采用低角度逆光方法; g) 現(xiàn)場復雜、影響重大的,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封鎖現(xiàn)場,待天亮后進行補充拍攝。 B.3 雨天現(xiàn)場拍攝 應及時拍攝現(xiàn)場原始狀況,現(xiàn)場地面痕跡不宜分辨時,可待地面干燥后進行補充拍攝。雨天現(xiàn)場拍攝的注意事項: a) 先拍易消失、易破壞的痕跡,如血跡、輪胎痕跡、花紋痕跡等; b) 先拍原始后拍變動; c) 先拍車外、后拍車內; d) 先拍中心細目、后拍方位概覽。 B.4 雪天現(xiàn)場拍攝 雪天現(xiàn)場拍攝時,應及時拍攝現(xiàn)場原始狀況,清理現(xiàn)場積雪,并對現(xiàn)場地面痕跡進行補充拍攝。 B.5 夜間雪、霧天氣拍攝 夜間拍攝遇有雪、霧天氣時,應關閉輔助光源,利用環(huán)境光源,使用低感光度,長時間曝光的拍攝方式。不具備拍攝條件的,可以封閉現(xiàn)場,待具備條件后再進行拍攝。 B.6 高反光率物體拍攝 拍攝玻璃等非金屬高反光率物體時,應使用偏振鏡,消除畫面反光。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 封面格式 封面格式見圖A.1和圖A.2。 圖A.1 封面正面 圖A.2 封面背面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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